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作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条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按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幅度税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的,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范围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目税率表》规定的征税对象为原矿或选矿,应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价格计算或计量征收。
按照《税目税率表》规定,可以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价格征收或计量中实施。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价格征收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资源产品(以下简称应纳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特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数量征收的应纳税额是应纳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
应税产品是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第四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其他应税大象产品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应税大象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单独计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其他应税大象产品的销售或销售数量,则在较高的适用税率下。
第五条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大象产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不缴纳用于应税大象产品持续生产的资源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用于开采原油和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必须安全生产开采的煤炭成为(层)天然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低丰岛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免20%的资源税。
(b)高硫天然气、第三次石油生产和深海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减免30%的资源税。
(三)重油、高凝油降低率40%资源税;
(4)从辅机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免30%的资源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有利情况规定免除或减免资源税,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申报。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除或者减免资源税:
(一)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大象产品过程中,因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同伴生矿、低级矿、尾矿。
免除或减免前款规定的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计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如果没有单独计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则不免税或减税。
第九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建立业务合作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大象产品,纳税义务发生在领取销售金或领取销售金凭证之日。对于自行课税的产品,课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移交课税商品的日子。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大象产品采矿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第十二条资源税按月或季度申报。不能按规定期限缴纳的,可以依次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季度缴纳的,应在每月或季度末之日起15天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依次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本法的原则,对利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示范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人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取水类型、经济发展等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将征收水资源税的试点情况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及时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依法缴纳资源税。
截至2011年11月1日,依法与中外合作开发田径签订了海上石油资源合同,在此合同期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矿区使用费和缴纳资源税。合同到期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第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低风道气田,包括陆上低风道油田、陆上低风道气田、海上低风道油田、海上低风道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
丰度低于二十五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二亿五千万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十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六亿立方米的气田。(二)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三十克以上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五)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五十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零点九二克的原油。
(六)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四十摄氏度的原油。
(七)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五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