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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零申报联系电话】关于补充信息或处理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23-02-10 08:28:1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5) 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号具体对象如下:

1.办理了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但没有办理税务相关信息补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

2.颁发工商营业执照但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户。

3.已经由国税厅处理补充信息或纳税申报,但地方税务机关没有提供补充信息或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4.地方税务局处理了补充信息或纳税申报,但国税厅没有提供补充信息或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5.其他未补充的税务信息或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营业执照3个月以上未进行信息补录或纳税申报的企业,经现场核查,没有下落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被列入“黑名单”,在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下从事生产、经营和会计征收的其他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一律不被认定为A级或B级,并受到严格管理。黑名单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新登记,处理税务相关问题,提供有限的供应发票,并实施重点监控。对于不拒绝补充信息或报税的企业,将被判定为企业不诚实行为,到12月底,长治市国税局、地税局将企业信息传达给同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工商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特别公告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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