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和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调整进口商品关税率
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继续实施此前国务院批准的降低协定税率方案外,自2019年1月1日起,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和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议》),010-
解读:为支持“一带一路(中国正在推进的新丝绸之路战略)”和自由贸易区建设,加快推进我国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创造有利于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2019年我国对原产于23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行了协定税率。其中,中国和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和澳大利亚进一步降低了税收。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货物贸易协定,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进口商品将全面实行零关税。随着最惠国税率的下降,亚太贸易协定下孟加拉国和老挝两国优惠税率进行了相应调整。
相关大宗商品税率表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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