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分类先例申报制度是海关通关制度改革的新监督模式。2016年1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分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目前正在试行,今后将逐步丰富完善,商品分类先例数据将逐步增加。
那是什么
海关分类先例申报制度?
那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定义: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商品申报时,选择海关分类数据库中同一商品的现有分类资料向海关申报,海关将企业上述申报的商品编号免除分类审查,进出口货物直接放行,海关后续核查发现分类申报错误后,将依法处置。
意义:该制度为进出口企业商品代码申报提供了较为权威的专业参考,为企业通关提供了便利,提高了通关效率。
怎么用?
步骤1
企业无法对要申报进出口的商品确认商品编号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海关分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输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查询要素。与上述查询要素相关的商品分类数据项将自动弹出。用户可以根据要申报的进出口商品结构、功能、用途等选择相同或最近的商品分类数据项,并向海关申报。
Step 2
企业选择海关先例数据库中的数据后,查询系统会自动将选定的分类先例数据(如8位数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导入海关申报系统的申报单中,并自动进行分类先例标记。海关审查人员看到有标记的商品号码后,不再检查申报的商品号码,而是直接通关释放。
Step 3
先通关后处置,并不是按照分类先例申报就可以免责的。按照分类先例申报,为企业提供通关便利,通关时不再进行验证,但之后海关会检查企业申报分类的正确性。被确认为企业举报错误的企业,即使选择先例数据,也要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要注意的是,先例申报的后续处理原则是法律上的过错责任原则,企业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法律责任。海关不承诺企业根据先例数据库的商品分类进行申报,对先例数据库的法律性质进行分类只是权威的专业参考。
蜜蜂不惩罚吗?
行政机关是否对管理对象人的分类申报错误进行行政处罚,取决于对方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政违法的决定取决于对方人的主观错误,“无过错没有责任”是行政处罚的普遍性原则,客观责任除外。因此,企业根据分类先例,申报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企业是否存在主观错误。
分类数据库的
分类数据主要来源
可以分为三类。
一、税则、注释、分类决定、行政裁决、预分类(同一企业)二、预分类(不同企业)、分类指导;三、各直属海关审查认定的重点商品数据库。
不构成违法情况
第一类商品属于税则中明示、注释、分类决定或行政裁决的商品,经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作出对特定主体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并予以公告。企业引用那个先例举报错误也没有主观错误,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一企业的预分类是海关对特定当事人做出的行政决定,具有信赖保护功能,同一企业根据预分类做出的申报行为,即使是申报错误,也不构成违法。
办案方法:纠正举报错误行为,按照《海关法》第62条规定补充一年税金。
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二种商品,其他企业申请的海关预分类决定,或者海关作出的分类指导意见,这种分类资料也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经过海关审查决定,但对外公告是海关内部的决定,对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预分类决定仅对特定申请企业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企业只有参考效力。分类指导意见是海关分类中心或分类主管部门对海关内部的分类申请提出的分类意见,对企业申报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业根据上述分类先例进行分类申报后,如果海关判定为申报错误,则相应的商品分类具有一定的分类技术难度,可以认为属于分类难题。企业举报错误,海关可以承认违法,但不能进行行政处罚。
办案方式: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和《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纠正举报错误行为,按照《海关法》第62条的规定追征三年税。属于出口退税案件的海关将违法情况通知国税厅。
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三类商品属于其他重点商品分类数据,来源于各直属海关分类的重点涉税商品,虽然没有经过法定分类程序,但经过分类中心或海关分类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权威性。企业应根据先例数据库中的这些分类数据进行申报,由海关确认申报错误,并依法处理,而不免除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企业的选定分类先例与企业实际进出口商品不一致,导致申报错误,则依法对申报错误承担法律责任,并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文:海关总署
缉私局法制处 林倩编辑、发布: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