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旅行时购买部分免税商品无可厚非,但物品金额必须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并且必须是“自用”。否则,由于转售行为,很容易因逃税而逃税。
2020年3月20日,北京四中院依法认罪,适用处罚宽大制度,公开审理被告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法庭判处王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款18万韩元。王某处于保释等待阶段,受传染病影响,因此本案采取网上审理,合议庭和被告人分别在法庭和家中参加审判。老王在法庭上认罪,承认了惩罚。
[审查案件]
王某于2016年4月1日乘坐CA124航班从韩国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在入境通关时,明知需要携带超额消费品向海关申报,但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或物品,而是选择了无申报通道。经过现场海关检查,老王有手表、包、首饰、衣服、化妆品、皮带、鞋子、按摩器、
2019年5月21日,王先生通过首都机场海关通缉分局民警电话传唤了案件。与事件有关的货物和物品已全部没收和没收。审判期间,王某预付罚款人民币18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携带货物和物品入境,共需脱缴人民币17万多韩元,其行为已构成普通货物走私、物品罪。老王被揭发后,可以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法庭上认罪,积极缴纳罚款等,依法对老王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老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老王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罚款人民币18万元(已缴纳)。
[法官提示]
入境旅客,从国外购买的物品超过5000元,入境时应及时向海关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因粗心大意和侥幸心理而造成监狱灾难。
调出了敬法网的工作
资料来源: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