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报材料 正文
【税务申报的简易处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审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2-08 23:40: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泗县* * *物流有限公司处罚通知

发布时间3360 2022-06-16 08 : 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审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世日系罚[2022] 16号

思贤* * *物流有限公司: (综合社会信用代码:913413***3H77)

我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打击“三家组”工作日程,对你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从2022年4月22日至2022年5月20日,我局派遣杨正鹏、赵振阳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苏州市* * *)进行了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的涉税情况调查。

一、非法事实和证据

增值税违规扣除问题:

您的单位于2020年9月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7日,您的单位申报2月增值税时,有两张汽车发票((1)发票代码:6、发票编号:00351797、金额:35398.23、税金:4601.77、(2)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纳税证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注册后,可以扣除进项税。”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您的部门获得了经营收入,因此上述两辆汽车发票不能扣除进项税。

2022年4月11日,贵单位申报扣除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400213130,发票编号:07369533,金额:8583.19,税额:1115.81,价格税合计9699.00韩元):00韩元。(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项商品、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规定上述发票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你公司共违反扣除进项税4601.77 39115.04 1115.81

=44832.62元,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申请退还202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期末保留税额。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

证据:营业执照、预收款单、会计凭证、银行收据、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发票统计表、运输合同、汽车驾驶证、固定资产表、完税证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在帐簿中支出或不列、小列收入纳税人逃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不缴纳或少缴纳的税款的5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7日2月申报增值税时,小规模纳税人时期两辆汽车发票购置税43716.81元,2022年4月11日,你单位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税1115.81元,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属于逃税。

2022年5月26日,我局宁某、安某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宋某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宿世一死挣(2022) 16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纳税人伪造、变更、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通过帐簿中的支出或不列、小列收入、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绝虚假纳税申报、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是盗窃,对纳税人的逃税由税务机关不缴纳或少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你的部门在2022年5月18日已经预付了上述税款,根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应当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有害后果。对你的单位,在轻行政处罚中,对你(单位)单位以犯规方式扣除3件发票购置税44832.62韩元的行为,处以双倍罚款,即44832.62韩元。

上述应缴款共计44832.62元,仅限于你部门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沙县税务局第一细分局缴纳收货。如果逾期不交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1)条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额的3%处以罚款。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准教区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履行,我局将

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 相关阅读
  • 评论列表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