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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后申报财务报销】桂林市企业职工保险、转移和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指导方针。

时间:2023-02-08 20:49:1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社保新人/转入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公积金新人/转入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桂林市社会保障转移指南

处理条件:

1、投保人的社会保障账户暂停。

2、没有逾期记录;

3、跨省转移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性不到50岁,女性不到40岁。

(2)回到户籍所在地就业。

(三)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批准调动。

(4)因为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最终的保险地缴费不足10年,没有按照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前10年投保的保险地,也没有转移到10年以上的户籍地。

资料处理:

城堡内搬迁

1.保险单(在社区保障局转移窗口打印);

接收函(社会保障转移);

联系函(社会保障转移);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外搬迁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发行社会保障转出地);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发行社会保障转出地);

3.《失业保险关 系接收函》(发放社会保障转入地);

4.《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 系转迁表》(发行社会保障转出地);

5.员工原件及复印件的转让。

流程:

城堡内搬迁

1.桂林的社会保障转移

转入地发行《接收函》-转出地(桂林市参保人事局)-转出地《介绍信》-将相关资料提交转入地。

2.社会保障转入桂林

(一)将调入地(桂林市参事局)社会保险局出具的联络书(医疗保险)受理书(养老保险)及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调出地社会保险局的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

(二)将社区保障局颁发的保险单和信息变更表移交给社区保障局之间的跨省转移。

社会保障从广西转出

(一)养老保险转移:经理院将调离地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保险转移:经理院将地方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送到市人民社会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三)失业保险转移:工作人员对初审签发符合转移条件的《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经营者一直将《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退货、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带到市人民社会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社会保障转移

本人或机构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或身份证复印件,由桂林市社会保障局出具《养老保险凭证》,填写《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提交地区社会保障局即可。

桂林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了投保手续,全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医疗;

3.保险人在档案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支付现金,保存相关文件和资料。

报销率:

1、医院门诊、紧急诊疗、医疗费1800元以上可报销,报销率50%;

2、70岁以下退休人员,1300韩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率为70%。

3、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韩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率为80%。

注:无论是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万韩元。

住院费用:一年来第一次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均支付1300韩元。

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费用:

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注: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保基金管理局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保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桂林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办理条件:

1.参加了桂林市生育保险,并在发生费用前按政策要求按时足额连续缴费9个月以上的参保人。

2.女职工因分娩、放(取)环、绝育、复通术、人流、流产、异位妊娠、葡萄胎等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生育而没有享受国家有关生育补偿待遇的。

3.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时限为费用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办理材料:

1.《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单位填写盖章)。

2.按不同申请项目准备材料。

(1)女职工分娩

①《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复印件1份(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②出院证或疾病证明书

③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④住院医疗费用发票

⑤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每日清单

⑥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2)放(取)环、绝育、复通术

①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医疗费用发票

③疾病证明书或手术症明或病假条

(3)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

①计划外流产:《结婚证》;

计划内流产:《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②住院治疗:提供出院证和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

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和门诊病历

③医疗费用发票

④申报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医疗费用,提供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

⑤女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4)男方补助

①男女双方身份证或社保卡

②医疗费用发票

③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

④《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再生育证》(广西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

⑤女方未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办理流程:

1.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回执单》一式两联,经办人核对后签名,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交予经办人;

2.医疗费用审核→医疗费用结算→分管领导复核;

3.打印《桂林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一式两联,第一联结算科留存,第二联及医疗费用发票(原件)转交财务科;

4.财务科根据参保人或经办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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