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地方政府实行限额管理
《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两入交、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出赤字。
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所需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度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提取债务的方式筹集。
债务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限额,将借用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借来的债务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 43号):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的债务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特别债务规模列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经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分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情况等情况报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预展[2015] 225号:
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总额由国务院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每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是上一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加上当年的新债务限额(或减去当年的债务限额),分为一般债务限额和特别债务限额。
分阶段降低次区域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统筹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各地区建设投资需求等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资金[2020] 43号)
:新债券、再融资债券、可替换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财政部下达的当年该地区相应类别的债券限额或发行规模上限。
02限额调整原则
1.当经济受到向下压力,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时,适当扩大当年的新债务限额。在经济状况好转、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或实行适度的财政政策时,适当削减当年的新债务限额,或在上年债务限额的基础上合理削减限额。
2.充分考虑各地区财力和债务风险水平,向财政实力强、债务风险低的省份倾斜,控制高风险地区的新限额规模,防止高风险地区的风险累积。
3.坚持“资金跟随项目”,使成熟、重点项目多的地区倾斜,重点支持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重大项目和国家重大战略项目。
4.充分反映“奖惩分明”,违反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进度缓慢的地区扣除额,对管理良好、使用迅速的地区给予适当的奖励。
03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
新限额分配管理要立足财力水平,防止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重视资金效率,遵循公平透明的原则。
新限额分配选定了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综合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因素,应用要素法。
各客观因素数据来自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算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新的配额分配应反映积极的激励原则。财政力量强、债务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成果好的地区分配得多、财政力量弱、债务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成果低的地区分配得少或安排得少。
新的限额分配以公式显示如下:
一个地区的新上限=[该地区的财力系数1该地区主要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的债务风险系数变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区申请因素。
系数1和系数2是根据各地区的财力、重大项目支出及当年全国新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而定的。公式显示为:
系数1=(1年新限额-1年新限额用于支持重大项目支出限额)/(* I各地政府财力)
地方地方政府财力=一个地区的普通公共预算财力,某个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
系数2=(用于在特定年度的新债务限额中支持主要项目支出限额)\(I各地主要项目支出限额)
I=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使用04限制
地方政府自己安排限额空间的使用,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告财政部,无需报告全国人大的批准。因此,今年下半年使用配额空间为5000多亿韩元,新的特别负债使用程序非常方便。
从地区来看,各省根据年初分配的特别债务限额不同,特别债务余额也有差异。第三季度全国会有可能统筹限额空间(包括当年的新限额、库存限额)的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