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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报论证会】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时间:2023-02-08 20:10: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作者法制日报记者蔡长春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前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991年实施的《条例》在规范专利代理活动、促进专利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长/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业发生了巨大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人准入、实务规范和服务监督等方面修改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完善专利代理人执行准入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资格证书。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执业。

《条例》规定,完善专利机关执行准入制度,专利机关的组织形式应是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取得专利机关执业许可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颁发专利机关执业许可证。

《条例》是对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督的补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处理其他专利业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机构。专利机关手续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考虑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机关、专利代理人执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利代理业组织规定,要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优化服务,改善检查监督方式,加强事后监督。

最近司法部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条例》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题:能简单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过程吗?

答:目前,《专利代理条例》已于1991年实施,对规范专利代理活动、促进专利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长/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专利代理产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91年制定现行条例时,我国专利机关基本上附属于行政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发〔2000〕51号),专利代理公司据此退出改制,大部分转为独立合作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市场化、专业化。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过时。另一方面,专利代理行业也出现了专利代理公司和专利代理人不认真履行代理义务、代理人质量低、窃取委托人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一些组织和个人不符合资格但以专利代理公司、专利代理人的名义招揽业务、扰乱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11年1月提请国务院审议。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向有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专利机构、企业、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知识产权局一起在广东、四川等地进行地方调查,举行部门座谈会,举行对手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今年以来,司法部与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一起,根据新形势的新要求,反复研究、调整、修改稿件提交工作,形成了《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2018年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条例》修订的总体想法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案在总体思考中主要掌握了以下三点。一是简政放权,完善专利代理执业准入制度,专利代理专业化,促进市场化。第二,结合旁观,健全专利代理执业规范,加强事后监督,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优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服务。

问《条例》对专利代理人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吸引更多人才加入专利代理业,《条例》调整了专利代理人的执业准入制度,放宽了要求,考虑了公平。一个是统一考试发放证。现行条例规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是对社会公众进行考试,对长期从事专利审查、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并颁发合格证书。此次修订将审查和考试同时进行,统一进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颁发通过考试的证明。第二,要降低考试门槛,取消现行条例,掌握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外语等要求。三、取消实务中的执业证,规定专利代理人具备符合《条例》规定的执业条件,可以执业。

问《条例》对专利机构执业准入制度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了优化经营环境,《条例》调整了专利机构执业准入制度,放宽了要求。一是改革专利机关执业审查制度。将现行条例规定的设立专利机关的批准修改为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批准,放在工商登记后面。二是放宽专利机关的执行准入条件,明确专利机关的组织形式为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同时,目前关于专利代理公司的全体合伙人、股东,应当将专利代理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实践经验的要求改为合伙人、股东,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简化批准程序。取消了现行条例

规定的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的内容,规定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直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同时取消了实践中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问:《条例》为完善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维护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保护委托人利益,《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自愿委托代理原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二是健全执业规范。进一步明确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行业自律。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四是优化服务。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五是改进检查监督方式。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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