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税发[1994] 089号文件,工资、工资收入属于独立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受雇的报酬。劳务补偿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多种技艺和提供各种劳务的报酬,主要区别是与雇佣有雇佣关系,而后者没有这种关系。
临时工和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话,根据工资收入申报税金。
临时工和单位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的话,根据劳务补偿收入申报税金。
2.个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收入,由税务机关代扣先纳税,分别扣除基本扣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但社会保障公积金特别扣除费用、特别附加扣除费用仍只能选择一个税务机关扣除。
到年底,将两地以上工资工资分别并入综合收入,综合收入与折算清算一致的情况下,纳税人在第二年3 ~ 6月自行进行汇兑申报,补充纳税金额返还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