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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申报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了《关于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和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

时间:2023-02-07 07:20:20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为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青字[2017] 42号),进一步完善药品、药用原料和包装材料。

请在2018年8月24日之前将意见发送到电子邮件yuanlj@cde.org.cn。

附件

关于药品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材登记及相关审查、审查、批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和关联审评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号(青字[2017] 42号)和《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号(国发[2017] 46号)精神,原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于2017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用辅料和药材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照第146号公告注册。

(一)列入中国药典、美国药典、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的非危险药物辅料和已有国家标准的非危险药物包装材料。

(2)食品有具有使用历史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药用辅料,用于口服制剂。

(3)化妆品使用历史,有化妆品国际或行业标准的辅助材料,用于外用剂(眼溶剂、粘膜给药剂、直接接触伤口的制剂除外)。

(4)与食品包装中使用的食品直接接触的药材可以证明仅用于口服固体制剂。

(5)部分矫正剂、香精、色素、pH调节剂等药用辅料(见附件)。

二、除本公告第一条外,其他药用辅料和药材均应在制剂提交上市申请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门户网站(www.cde.org.cn)原辅料袋公示平台的登记,并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资料。

三、药品注册申请人使用符合第一条情况、未注册的药品辅料、药材时,应在制剂注册申报单上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制造企业信息、产品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信息、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使用说明、原补助部企业委任状或相关合同等。药审中心在制剂审查审批过程中,可以根据审查要求,以补充资料通知的形式,要求制剂申请人上药辅助材料、药包材料企业根据第146号公告登记或补充资料。

国内外上市制剂中未使用的药用辅料和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的药材,在制剂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前,应根据本公告及其他相关要求进行登记,或在制剂登记申报资料中提交相关资料。

四、原批准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材的使用及登记。

(一)原有批准证书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材也要根据第146号公告及药材、药用辅料登记资料,在药芯中心网站上登记。

(二)原有批准证书的药用辅料和药材,批准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可直接用于新制剂注册申请和新药临床试验。

制剂审查批准或临床试验期间,药用辅料和药材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果认为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可以颁发相应的批准证书。

(三)用于一致性评估的原批准药品附件和药品包装材料的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8月9日,可用于一致性评估审查。审查期间,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经审查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通过一致性审查。

(4)已在制剂中使用的具有现有批准证书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可以在原药品中继续使用。

或者淘汰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除外)。

(五)制剂企业应保证其生产所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原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或取得登记号。

五、制剂变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可选用已有登记号的产品,并按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标准就变更对制剂的影响进行评估,及时按相关要求向药审中心进行备案或提出补充申请。

六、药审中心完成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技术审评后,形成的技术审评意见统一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反馈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人。

七、境外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厂商可由驻我国代表机构按146号公告要求对持有的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进行登记,要求登记资料应当为中文资料,也可委托1家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作为全权代理人进行登记,并代为履行登记人相关义务,境外厂商作为登记人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原料药、药包材、药用辅料登记人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并在满足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要求的条件下组织生产;积极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供应商审计。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可不按照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的

部分矫味剂、香精、色素、pH调节剂等药用辅料

药品制剂所用的部分矫味剂、香精、色素、pH调节剂等药用辅料可不按照146号公告要求进行登记,具体如下:

1.矫味剂(甜味剂):如蔗糖、单糖浆、甘露醇、山梨醇、糖精钠、阿司帕坦、三氯蔗糖、甜菊糖苷、葡萄糖、木糖醇、麦芽糖醇等。该类品种仅限于在制剂中作为矫味剂(甜味剂)使用。

2.香精、香料:如桔子香精、香蕉香精、香兰素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及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等相关要求。

3.色素(着色剂):如氧化铁、植物炭黑、胭脂虫红等。执行食品标准的,应符合现行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要求。

4.pH调节剂(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pH调节剂):如苹果酸、富马酸、醋酸、醋酸钠、枸橼酸(钠、钾盐)、酒石酸、氢氧化钠、浓氨溶液、盐酸、硫酸、磷酸、乳酸、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钠等。

5.仅作为辅料使用、制备工艺简单、理化性质稳定的无机盐类(包括注射剂中使用的无机盐类):如碳酸钙、碳酸钠、氯化钾、氯化钙、氯化镁、磷酸钙、磷酸氢钙、硫酸钙、碳酸氢钠等。

6.口服制剂印字使用的无苯油墨。

上述药用辅料,现行版《中国药典》已收载的,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要求;现行版《中国药典》未收载的,应符合国家食品标准或现行版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欧洲药典、日本药典、英国药典标准要求;其他辅料,应符合药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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