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对外投资的增加,对“走出去”企业避税将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也是保护我国税收权益的重要措施。山东省税务机关通过深入研究,适用受控外国企业的避税措施,对海外子公司应属于内地母公司的利润进行了特别税收调整。这是全国第一个运用受控外国企业进行避税的案例,实现了在运用避税措施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创造了全国开展“走出去”企业避税的经验。
一、事件原因
2012年,在海外成立的B(香港)公司向山东省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身份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了解该公司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对是否及时向母公司A公司分配利润进行了深入调查。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A公司于1999年批准成立,注册地址为山东省一个工业园区,主要从事化学产品(危险物品除外)销售。
B(香港)是A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信息咨询、投资业务,董事会5名成员全部由A公司任命。
C投资公司是B(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该企业在中国有3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持有90%的股份。
三、关系和相关交易
(a)确认关系
B(香港)公司是A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09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51条的规定,A公司与B(香港)公司有关系。
(b)有关交易
2011年,B(香港)与荷兰一家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B(香港)公司将C投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荷兰公司。荷兰公司实际上获得了中国3家外商投资企业D公司、E公司、F公司各90%的股份。扣除相关股权费用,B(香港)公司获得股权转让利润3亿韩元。
B(香港)为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合格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免税条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居民企业身份申请,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后不予批准。但是当归相当于母公司A公司的利润,B(香港)公司一直没有分配。
四、相关交易审计分析
(a)基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76条规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个人股东)控制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设立。不是需要以合理的经营分配利润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二)涉嫌避税的分析
根据A公司与B(香港)公司的并行关系和业务处理,结合上述文件规定,税务机关认为存在以下事实:
1、B(香港)公司由中国人A公司控制。
2、B(香港)公司在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50%的国家设立。
3、B(香港)有限公司的收入是消极的收入,不以合理的经营要求分配利润。
根据上述事实,税务机关认为,B(香港)公司完全符合控制下的外国企业特别税调整事项管理条件,归属于母公司A公司利润3亿元,需要调整特别税。
第五,处理结果
经过税务双方反复沟通,A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的意见,同意调整税收。到2014年,A公司已申报税金8000多万韩元,其中存款企业所得税为5000多万韩元,个人所得税为3000多万韩元。
六、案例启示
通过加强受控的外国企业管理,一是对“走出去”企业实行避税,引导企业将从海外获得的利润及时汇往国内,使企业能够有效地遏制和遏制利用低税收地区或避税地逃避我国税收的行为。有助于“走出去”企业获得利润,提高回国纳税的遵守度,更好地保护我国税收权益。二将开辟避税新领域,为“走出去”企业避税提供经验和方法,提供案例和借鉴,推动“走出去”企业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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