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草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审议。这是税法1980年出台以来的第七次保守,将迎来根本性的变化。
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版税等4种劳动性收入将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税金征收点将从每月3500韩元提高到每月5000韩元(每年6万韩元)。
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特别额外扣除额。
优化税率结构调整,扩大低税率等级.让我们一起关注这次史无前例的税制改革吧。
附上说明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财政部部长刘坤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目前正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种税,在收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和国务院非常重视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长/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特殊费用扣除、合理减轻负担、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走向富裕。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了。说明如下:
一、一般想法的修改
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依法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改革。修订工作坚持重点,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内容,完善和完善改革所需的内容。对其他内容原则上不做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纳税人。一种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一年以上的个人,用在中国境内外获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中国境内没有住所、没有居住、没有住所在国内居住不到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际惯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类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纳税方式不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两类纳税人本质上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但没有明确概念上的分类。为了适应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两类纳税人的征税方式等多种要求,便于税法和相关税收协定的实施,草案参照国际惯例明确引入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概念,确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调整为现行一年内的183天,以便更好地行使税收管辖权,保护国家税收权益。 (第1条)。
(二)对部分劳动性收入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个等级,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收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专利权使用费收入等4种劳动性收入(以下简称综合收入)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将“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收入”调整为“经营收入”,不再保留“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收入”。该收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收入或经营收入。对于经营收入、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偶然收入及其他收入,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2条)
(c)优化税率结构的调整。
第一,综合所得税率。根据现行工资、工资所得税率(3% ~ 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将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计算,优化部分税率调整的等级间隔。具体来说,就是扩大3%、10%、20%三段低税率的等级,将3%税率的等级提高一倍,将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的所得税率降低到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等级,将现行税率为20%的收入和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收入的税率降低到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税率将降至20%。相应减少25%税率的等级,30%、35%和45%保持三段高税率的等级不变。(第3条、第16条)
第二,经营所得税率。以现行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收入、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 ~ 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税率的等级距离,其中最高税率等级从下限提高到10万韩元到50万韩元。(第3条、第17条)
(四)提高综合收入基本扣除费用标准。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工资收入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为3500韩元/月,劳务补偿收入、稿酬收入、版税收入、每收入不超过4000韩元的800韩元。4000元以上,扣除20%的费用。草案将上述综合收入的基本扣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韩元(6万韩元/年)。该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提高等各方面因素,并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据该标准,结合税率结构调整进行估算,得到工资、工资等综合
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五条)(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第五条)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六条)
此外,为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草案还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征税办法,并进一步健全了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适应的税收征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