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申报方式的改革,“提前申报”已经成为企业申报时经常选择的方式。企业采用“提前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提前处理文件审查和货物运输工作,非炮控检查货物到达港口后可以启航,企业通关效率提高,通关时间不断压缩。
什么是“提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的海关企业在获得取款(运输)或货物清单(货单)数据后,可以提前向海关申报。
“提前申报”相关管理要求
(一)申报期限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在装载货物的入境运输工具发送后到达海关监督站之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商品的提前申报必须在货物到达海关监督站的3天前向海关申报。
(二)如实申报责任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的通关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法律责任。
(c)有关文件
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根据海关要求提交随附的证明、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适用期限: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应在海关收到申报之日有效。货物提前申报后,实际出入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进行了调整,货物实际出入当天的贸易管制政策适用。
(d)适用税率
事先申报的进口货物,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在入境日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到申报之日实行的汇率和税率。
事先申报的进口通关货物,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地到达日实施的税率。事先申报的出口报关货物是否存在,海关应适用该货物申报出口当天实施的税率。
(五)撤销报关单的修理
进口预先申报货物未因理由到达或到达的货物与预先申报内容不一致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到达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将撤销原来提前申报的申报单。因故到达海关监督场所的货物与事先申报内容不一致,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
修改或取消相关申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
海关特殊监督区货物和通关货物的预先申报,按照上述要求,提前申报通关货物的通关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容易混淆的概念辨析。
(一个)
申报期限
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委托的通关企业必须在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入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发货人、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在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区后、货物装船前24小时向海关申报。
货物的提前申报期限是进口货物发送后、到达前或出口货物运往海关监督站前3天,进出口货物的接受人、海关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
(两者)
适用汇率和税率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适用海关收到该货物并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事先申报的进口货物的汇率和税率,应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在入境日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事先申报的出口货物的汇率和税率适用海关接到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
事先申报的进口通关货物,应适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在运输地到达日实施的税率。事先申报的出口报关货物是否存在,海关应适用该货物申报出口当天实施的税率。
文件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 (原网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 (原文网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 (原文网站:);
(四)《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第243号) (原文网站:);
(五)《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 (原文网站:)。
资料来源:海关签发
发布: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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