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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解读(二)

时间:2023-02-06 23:12:5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观点

高科技企业系列第三篇文章

写在前面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第《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号(国科化(2016) 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号)和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号(国科化(2016))

篇幅

分割和收集的高科技识别解释;

本文解释了项目4-5的条款。

项目1-3的解释见末尾的链接。

这篇文章共有5928字

阅读时间约为15分钟

解读 第4-5条

条件4:R & amp;d及从事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企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占该年度员工总数的10%。

解毒

企业科技人员的比例是指企业科技人员数量与当年劳动者总数的比例。

企业科技人员为研发人员;D及相关技术革新活动,以及专门提供这些活动的管理和直接技术服务,每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临时就业)。

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临时招聘人员。在职者可以通过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招聘人员必须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的员工总数和科技人员数量都是按年月平均计算和统计的。

月平均值=(月初月末数)除以2

年度月平均值=年度月平均值总和除以12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说明

承认企业对科技人员的理解是错误的,科技人员必须全职研发amp误以为应该是d人员。

根据技术人员的定义,专职R & amp需要注意的是,除D人员外,技术人员还包括管理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和直接提供技术服务。

例如,直接提供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部、检查中心、车间干部等。从事管理的有技术副总裁、生产副总裁等,但以年初至今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截至申请认定前一年12月末)为前提。

企业申请误认为只有在职人员才能进入科学技术人员。

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科学技术人员的定义,除在职人员外,还包括兼职和临时招聘人员。

企业申请错误理解了对全体职员人数的定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企业年度累计工作183天以上的兼职或临时雇佣人员都包括在内。企业的认定申请可以以工资名册为依据。

企业对统计方法理解有误,申请将近一年的12月工资表数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年的员工总数、科技人数都是按年月平均计算的,可以参照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人数。

为了承认企业对该年全体劳动者人数的理解是错误的,申请承认前连续三年,科学技术人员人数被误认为应达到劳动者总数的10%。

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条件,过去两年不一定要达到相应的比例,只需承认最近一年的比重能达到要求即可。

申请确认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

理解有误。在申请认定时要求标注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评审时也可判断该人是否属于科技人员。

这里要注意的是,科技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填写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工艺配方设计、工艺控制技术、样品测试和中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

条件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幵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对最近1年销售收入少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不低于5%;

最近1年销售收入为5000万~2亿元(含)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

解读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例是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

1.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及判断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 人文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釆 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行业标准判断法。

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 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 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 (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 发活动。

专家判断法。

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及技 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 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目标或结果判定法。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 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

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 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 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 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 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 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田间试验费等。

(7)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 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 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代理 费用,会议费,差旅费,通信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另有规定的除外。

3.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岀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 用。

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我国港、澳、台地区)个人。

4.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

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费用,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 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5. 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可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说明

① 申请企业对“最近1年”与“近3个会计年度”的理解有误,误认为申请认定前3年中每一年的研发费用比例必须达到相应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近1年”指企业申请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近3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请认定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因此,研发费用比例的确定与最近1年的销售收入有关,而申请认定企业研发费用具体占比要根据近3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来确定。

② 申请认定企业对销售收入的理解有误,在计算时误认为是主营业务 收入。例如,某企业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689. 3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752. 12万元。该企业在2017年申请认定时,误认为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必须要占相应销售收入的5%以上才能申报。

这里要注意的是,销售收入应为营业收入,针对上述情况的营业收入为5441.48万元。 因此,相应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求为不低于4% ,而不是不低于5%。

③ 申请认定企业对“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的理解有误,误认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近3个会计年度中每一年都必须不低于60%。

这里要说明的是,根据上述条件,任意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低于60% ,但只要近3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即可。

④ 针对“人员人工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误认为五险一金和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归集在研发费用中,却把相应科技人员发放的工作服、日用品等福利费用归集在研发费用中。

这里要说明的是, 根据上述解读,五险一金和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属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但外聘科技人员必须签订相应的聘用合同(在合同中披露相应的工作内容、岗位和薪酬等),而工作服、日用品等福利费用不属于研发费用的归集范畴。

⑤ 针对“直接投入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将所有制造产品的模具费用都归入直接投入费用。

这里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模具是用于生产制造产品的,申请认定企业将所有模具费用列入研发费用欠妥,不符合实际情况;另外,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检测设备租赁费应列入直接投入费用,而不是列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⑥ 针对“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用于研发活动的检测仪器、中试设备及研发活动专用的建筑面积都应列入折旧费用。

⑦ 针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都误认为知识产权都是无形资产,而误将相应的费用列入其中。

这里要注意的是,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费用应归集在“其他费用”中,若要将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费用列入无形资产,则应该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但购买的知识产权可直接列入研究开发费用。

⑧ 针对“设计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往往将“设计费用” 与“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混淆,设计费用是为产品的开发而做相应 的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为了产品的开发,全权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 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

这里要注意的是,设计必须要签订相应的合同 (合同条款中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 等内容)。

⑨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用于产品试制过程中的中试设备改造、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等的设备改造及日常的生产设备维修费用等,都不能作为研发费用。

归集为装备调试费用的相关装备改造或研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条款中应写明改造设备的内容、项目名称、时间节 点、完成的要求和目标等)。

另外,这里的试验费用不要与“直接投入费 用”中的检测费用混淆。

这里的试验费用是指新产品、新装备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田间试验费等。在试验前也应该签订合同以作为原始证明材料。

⑩ 针对“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a.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合同不规范;

b.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这里要注意的是:

第一,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都可列支;

第二,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披露研发获得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

第三,针对某个特定研发活动,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例如,甲企业委托乙企业技术开发后 形成的产品再卖给乙方,从中扣除相应的成本确认收入,这种情况是不允许的;

第四,中介机构在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时,应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

第五,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应写明项目名称、时间节点、研究内容、技术指标、金额及付款方式、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第六,相应费用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应为“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

⑪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发总费用的20% ,是指近3个会计年度所有研究开发项目的其他费用总额不能超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20% ,科技人员差旅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可以归集到其他费用里。

科技人员产生的住宿、车票等差旅费用报销时的报销单等原始凭证填写要明确,并应该注明某个特定项目、报销人和报销时间等内容。

专家咨询费用的原始凭证要保留完整,不能仅有专家的签字,还应有专家的身份证和联系手机等信息。

餐饮等业务招待费用不能归集在其他费用。

⑫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和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理解有误,误认为仅需建立相应的研发台账即可,而财务账、仓库明细账等根本未体现研发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是在研发费用按“管理费用一研发费用”或“开发支出一资本化或费用化”做账要求,对各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单独核算并分项归集的基础上建立的,也就是说除了单独建账外,还必须建立辅助账(费用发生的明细分摊表、领料出库单、相应费 用的原始凭证等)。

⑬针对“销售收入”的定义,很多申请认定企业的计算口径有误。

这里要注意的是,当审计报告与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收入不一致时,应按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计算。

⑭针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问题,很多企业误认为 在下一次重新认定时的研发费用比例达到即可。

根据《工作指引》第五 章监督管理第三款复核的要求,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比例要求来进行确定。

高新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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