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发布了4月14日第《关于延长部分地区2022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通告》),旨在全面协调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分担人的合法权益,便于纳税申报。
《通告》明确将太原市、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泉市平县县、朔州市应县、运城市林腊县等地区内按月、季度申报的纳税人缴费延长到4月20日至4月29日。
根据《通告》,受传染病影响,4月29日之前不能进行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分担人,可在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到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然后重新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同时进行纳税申报。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办理延期申报手续不需要预付税金。(实习记者李景益)
陕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