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艺奖是贵州省设立的省级综合性文艺奖。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艺奖评定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州卫青字(2015) 16号)文件》,为有效开展第六届贵州省文艺奖评审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第一,评价奖项宗旨。
贵州省文艺奖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高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旗帜,以爱国主义为文艺创作主旋律,努力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二、设定奖项
文学、文艺理论、民间文艺、音乐、话剧、电影(包括微电影)、电视(电视剧、电视文艺、纪录片)、广播(广播剧)、杂技、杂技、舞蹈、美术、书法、纪录片。如果个别类别申报作品存在数量、质量问题,该奖项数量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三、参与性评价范围
1.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我省作家(个人或团体)首次公开出版、出版、演出、广播或展示的文艺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价。
2.省内单位和个人(户籍在本省或本省工作)或省内单位和个人以第一作者、第一出品单位(个人)身份与省外单位(个人)合作创作和生产的文艺作品,可以举报差评。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由第一签名者申报。
3.贵州省文艺奖参评作品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非在职)倡导的作品和获得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国家级文艺奖、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个工程”奖的作品不参与此次评选。
四、审查程序
1.初评工作由评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根据不同的文艺类别分别成立初评小组。
2.审查组由我省学术水平较高、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本文艺文类专家组成,每个初评组的人数控制在7人,组长为1人。初评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其他文艺门类的考核工作。
3.初评组成员名单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评。
4.各文艺类别初评组将制定该类别的初评审查细则,并报告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5.初评前,多名评委签署了评委会和评委会责任书。在初评过程中,初评组成员都要参加会议才能进行初评工作,选定的作品和奖项都要采用实名投票制度,制作初评审查文件。
6.各文艺部门的初评将作品金额控制在8件。其中推荐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提名作品。
7.初评结束后,初评组应连同初评组的推荐评论和初评意见、评委的签名、初评总结资料的填写、入选作品排名名单、入选作品及相关资料一起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8.审查委员会将审查初评选定的作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组成。
9.评委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优惠审查、宁不滥用的原则。当发现省内外有很大影响的作品丢失时,评委会根据情况直接选定。评委(包括评委委员会成员和评审组成员)应遵循与评审相关的回避原则和廉洁自律原则。申报作品的人都不能担任评委。评委和参评作品作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提请回避。评委不得擅自泄露审查意见和其他秘密内容,在审查期间不得利用审查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评价标准
(a)基本标准
参与评价作品要符合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要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格调高雅,传递正能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内容积极健康,富有时代精神,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贴近现实,贴近生活,贴近人们。鼓励贵州题材、贵州特色、贵州风格,特别是鼓励我省各族人民推动贵州科学发展,发扬后发赶超、小康生动实践、幸福生活的优秀文艺作品。
(b)评级标准
被评为一等奖的那部作品要具有高度的思想性、艺术性(学术性)、观赏性和可读性,公开出版、出版、演出、展览、播出后产生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对省内外产生巨大影响,受到读者、观众、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文学、文艺理论、民间文艺应在届别年限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省级以上(含省级)报纸、刊物、出版社等(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音乐、戏剧、电影、电视、广播、曲艺、曲艺、舞蹈等文艺作品,应当在当年省级以上产业和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比赛、演出或媒体频道上演出或播放。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等作品应当在当年省级以上重要展览会上展出。
被评为二等奖的那部作品必须具有很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学术性)、观赏性和可读性,公开出版、出版、演出、展览、播出后产生明显的社会效果,在省内外受到很大影响,得到读者、观众、专家、学者的充分认可。
被评为三等奖的他的作品必须具备一定的思想水平、艺术水平和观赏性(可读性),公开出版、出版、演出、展览、广播后受到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读者和观众的好评。
(三)确定作品规模的标准
1.文学、民间文艺:小说、散文、报告文学、民间文艺作品336010万字以上是大型作品。5万~ 10万词是中型作品。5万字以下是小作品。诗1000行以上是大型作品。100-1000行为中型作品;100行以下是小作品。
2.文艺理论:10 ~ 20万字以上的专著是大型作品,5 ~ 10万字是中型作品
,5万字以下为小型作品。3.音乐、舞蹈、戏剧、杂技、曲艺、电影(含微电影)、广播(广播剧)。演出、播出时间在70分钟以上的为大型作品;30—70分钟以内为中型作品;30分钟以内为小型作品。
4.电视剧:播出20集以上为大型作品;5—20集为中型作品;5集以下为小型作品。电视文艺、纪录片:5集以上或播出时间在70分钟以上为大型作品;3至5集或播出时间在30至70分钟为中型作品;1至3集或播出时间在30分钟以内为小型作品。
5.美术、书法、摄影、民间工艺作品:不分大、中、小型作品,按中型作品计。
六、申报要求
1.在同一个文艺门类中,个人只可申报作品1件,单位(或组织)可申报作品2件。允许在不同文艺门类中同时申报。
2.作品申报时间为2015年8月10日—9月10日(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参评的作品,由完成作品的单位或个人认真填写《第六届贵州省文艺奖申报表》一式二份(《申报表》可从“贵州省文联网”、“贵州文化网”、“多彩贵州网”下载),连同规定的材料,报送(或邮寄)各文艺门类评审办公室(具体见各门类《评审细则》)。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文联。属市(自治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的作者,申报材料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审核后申报。属省直宣传文化系统的作者,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申报。其他作者,可直接向各文艺门类评审办公室申报。符合参评条件的申报作品名单将在“贵州省文联网”、“贵州文化网”、“多彩贵州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申报时,文学、文艺理论、民间文艺提交作品原件1份,复印件7份及有关证明材料;音乐、戏剧、电视、电影、广播、杂技、曲艺、舞蹈提交音响制品DVD2套、文学脚本(或曲谱)3套及有关证明材料;美术、书法、摄影提交展出原件、原件照片2张(照片不得小于12寸)及有关证明材料。民间工艺品申报时不带原件,只提供原件照片(照片不得小于12寸)3张及有关证明材料。所有门类作品均可以单个作品或专辑形式报送。
5.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发表、出版该作品的报刊、书籍原件;
(2)公开演出、播放的音乐、戏剧、电视、电影、广播、杂技、曲艺、舞蹈节目,应提供首演、首播日期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3)公开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及民间工艺作品,应提供展出日期的真实有效证明材料;
(4)文艺作品产生的社会效益是初选和评审入选条件的重要依据,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七、奖项审定
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建议获奖作品篇目,在“贵州省文联网”、“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贵州文化网”、“多彩贵州网”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议拟获奖篇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投诉须提出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投诉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予以保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作出最后裁决后,将投诉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凡获奖的集体或个人,由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联合下发《获奖通知》,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金按大、中、小型作品设置。大型作品一等奖奖金8万元,二等奖奖金5万元,三等奖奖金3万元。中型作品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小型作品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
八、其他事项
1.本次评审实施细则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
2.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审工作日常事务和解释工作。
联系电话:0851—85828945、85821321
联系人:赵明波、杨建蜀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科学路17号
第六届贵州省文艺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邮 编:5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