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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载水申报表】毒液?散船的这种知识需要你掌握。

时间:2023-02-06 22:32: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一,船舶载运污染危险品进出港口批准。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险物品申报单。

2.污染危险物品安全运输报关单;

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合格证书、船舶合格证书或遵守证书副本(国内航行船舶只提交副本)

4.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报关单上应简要说明事故发生原因、采取的控制措施、目前情况等相关情况,并在到达后发送详细报告。

5.列出实际装载情况清单、货单或装载度。

6.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书,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自己提交,也可以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污染危险物品安全适宜性申报书;

2.货物安全技术手册;

3.装运下一次污染危险品出海提供的资料。

使用 (1)集装箱装运受污染货物时,应提供危险品集装箱包装现场检查员签发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二)装载包装污染性货物的,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包装检验合格证。

(三)装载放射性物质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四)货物中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所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以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五)托运污染危险性质不明确的货物,应当提交相应合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污染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资料。

(六)按照规定,符合相应条件并能降低运输条件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4.按照规定,国家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运输和出口的货物,必须持有完成相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和委托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时)。

二、分布式船舶相关证书

1.(国际)大量运输危险化学品装载证书(COF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证书必须在每周年日期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查并签名,中间检查可以与年度检查一起进行。所有装运IBC代码第17章或BCH代码第6章所列货物的货物都必须持有该证明。

该证明还应包括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货物车厢号码(附件需经船舶检验机构签字)的物质清单。

在审批中,船舶装卸作业或过境的货物品种应在证书所附物质清单中查找(IBC代码第17章、第18章Z或BCH代码第6章所列货物以外的货物除外)。否则,船舶可能被认为不适合货物运输和装卸作业。

2.防止大量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称为NLS证书)的国际

证书的有效期从发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证件必须在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查并签字。期中检查可以结合年检进行。

该证明书应包括可装运的物质名称和货物车厢号码(证书上所列列名中可装运的物质名称和货物车厢号码,如果不能使用,则另签附件)。

3.船舶稳定器发放批准文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可以不安装稳定器。

(1)专用船,载重量有限,所有预计装载条件都包含在提供给批准的船长的稳定性资料中。

(2)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远程方式,稳定性得到验证的船舶。

(三)在批准的装载条件内装载的船舶;

(四)具有完全稳定性和损伤稳定性要求均可适用的经批准的极限KG/GM曲线的下列船舶:(a) GC/BCH船舶或(b) 2016年1月1日前建造的IBC/IGC船舶和油轮。

所有IBC/IGC船舶的豁免应列在根据上述相关修正案修订的《国际合格证书格式》中。GC/BCH船舶的豁免应列在经上述相关修正案修订的《合格证书格式》中。油轮豁免情况应列在经上述修正案修订的《IOPP证书及附件格式》中。

提醒:未能提供有效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人不获许可。

4.抑制剂证明书

装载某一货物时,提出装载该货物时必须加入添加剂的要求,或释放无法检测到的毒物的货物,应根据需要加入添加剂。

三、氧化线特有的文件

1.有毒液体物质货物记录簿(CRB)

(一)船舶进行有毒液体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及相关废水作业或进行《MARPOL73/78》第8条和附表第6条规定的排放时;

是有意或意外的,均应记入《货物记录簿》,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2)《货物记录簿》填写应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每一项作业有作业人员签名,每页记录完毕后应由船长签字,并应存放于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除没有配备船员的船舶以外),用完的货物记录簿必须留船 3年 以上;

(3)由船长签名制作的副本可以作为真实的副本。

提醒:对于记录不规范者,将予以行政处罚。

(1)清洗、残余物排放、压载和卸载的程序。

(2)通过对程序与布置手册的检查,可以对货舱的布置,所装载的货物、该手册应详尽说明船舶设备与布置,装卸货与扫舱程序以及液货舱泵系和扫舱、洗舱情况形成总的影响。

(3)对相关船舶设备的检查以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未进行过未经批准的改动。

    提醒:该手册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否则不予认可。

3.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即SMPEP)

该计划应包括该船舶所能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资料。

提醒:该计划须经主管机关认可。

四、 部分设施装备要求

1.蒸气探测设备

配备要求:载运有毒和/或易燃货品的船舶,至少应配备 两套 测试该类蒸气的仪器,如果这仪器不能兼测有毒浓度和可燃物质浓度,则分别配备2套仪器;蒸气探测仪器可以是便携式或固定式的。若已装有一套固定式的系统,则至少还应备有一套可携式仪器。 个别货品的蒸气探测要求列在IBC规则第17章表的“K”栏内。

2.透气阀

①在卸货或舱内负压时,真空阀开启而能向舱内补充空气,以免产生过大的真空。

②高速透气阀一般是货舱唯一的透气口,其正确设置和工况完好是船体安全和防火的重要保障。

③压力阀应设置在自动位置,以使舱内气体高速排入大气,防止在货油甲板附近积聚。压力阀试验时,转动顶升轴手柄顶起压力阀组再回到原位,阀组自动落下,反复几次检查阀组的升降灵活度。真空阀试验时,顶压真空阀下的顶升杆多次,检查真空阀上升和下降灵活。驱气盖保持关闭。

 3.人员防护设备

安全设备包含自吸式空气呼吸器、保护服、长靴、手套和贴肉护目镜、耐火绳;防爆灯、大平斧。

配备要求:每船根据所适装的货物种类及船舶吨位大小,公约有不同的配备数量要求,具体可从该船的设备安全证书(SE)中获得相关信息。每套设备应允许人员进入充满气体的舱室并能在内工作至少 20分钟 。

五、 注意事项

1.号灯、号型及国旗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或货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危险品信号; ②危险品信号旗是B字旗,日出而升,日没而降;

③危险品信号灯是一盏红色环照灯,显示于日没、能见度不良或其他一切认为应显示的情况。

2.装卸货作业安全措施

①接地:独立液货舱应与船体外板进行电气连接所有装有垫圈的货管接头和软管接头都应进行电气连接。接地线要 接地良好 ,与船舶金属连接。

②船舶无线电设备使用管理:船舶在靠泊或装卸货期间除紧急情况 禁止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及雷达,无线电发射天线应接地 ,如须检修电台的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核准。

 3.安全操作要求

①当装卸和运载会产生易燃/或有毒蒸气或两者兼有的货物时,或这种货物卸载后进行压载时,或在装卸这种货物时,应使货舱盖始终保持关闭。含有任何有危害性的货物,其液货舱盖、空档测量和观察孔、液货舱清洗出入口盖只准许在必要时开启。

②人员不得进入液货舱,这些液货舱周围的留空处所、货物装卸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除非:该舱室已排除了有毒蒸气,并且不缺乏氧气;或人员穿戴了呼吸器具和其他必要的保护设备,并且整个操作是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下进行的;人员不得进入有易燃危险的处所,有负责的高级船员的密切监视之下除外。

4.防污染措施

①排水孔:在装卸作业前是否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严,排水孔是否能完全阻止液体外漏,但甲板有积水时应定时排干。

船舶装载有毒有害物质货物,不得冲洗甲板和舱室,确需进行作业的须向主管机关申请批准,并采取相应的防污染措施。

只有在装卸腐蚀性液货或者液化气时,排水孔可以保持畅通,但必需在管汇附近备有随时可供使用的充足的水源。

②残液接收容器:管汇处应装有固定的集液容器,倘若没有,则应使用可移动的接油盘。装卸作业前在管路连接处应备好残液接收容器。

③应急器材:应急回收泵是否是防爆型的,其出入口的管线是否按要求放置等。 回收桶或吸附材料应放置在主货管的附近。

来源:宁波海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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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搜航忘WH 勤运链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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