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满足素质管理的要求,有些建筑业企业在本单位持有建造师等资格证书,这种方法属于虚假,不值得提倡。
从财税处理的角度来看,对于依靠资格证书的人的工资、社会保障、税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工资、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
(1)工资费用可以包括在会计核算中的本单位费用中。
(二)逾期者未在本单位工作或受雇的,其工资工资工资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提高税收。
2.社会保障,部分省份明确要求上网查询,必须按规定缴纳。
3.个人所得税。
(1)截至2018年10月1日,建筑企业在向申报人支付工资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都要进行全员扣押详细申报。
月扣除税=(支付工资-3500- 3保险1金等)税率-速算扣除
2018年10月1日以后:
月扣除税=(支付工资-5000- 3保险1金等)税率-速算扣除
(二)截至2018年12月31日,申报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收入的,应当按照现行政策,在取得收入的下个月7日内,向一个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固定。
(3)从2019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向申报人支付工资时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无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业企业都应进行全员扣押详细申报。
月扣除税=(支付工资-5000- 3保险1金等-特别额外扣除)税率-速算扣除
(4)从2019年1月1日起,申报人无需按月纳税申报,登记收入应计入当年综合收入,并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这项工作由个人自己完成,与建筑企业无关。
资料来源:税务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