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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申报税】关于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十堰发布最新公告。

时间:2023-02-06 20:08:05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最近,十堰市税务机关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1.个体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收入实行定额征收方式的,每月或季度收入总额超过增值税征收点的,可以按收入总额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个人从事经营收入申请大发票申请时,税务机关和委托征收机关在大发票过程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总收入(不包括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批准征收率按制造业、批发零售业0.8%、其他行业1.4%的标准执行。

二、个体工商户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收入,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额

应纳税收入金额=总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收入比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金额/(1-应纳税收入比率)应纳税收入比率

应纳税所得率根据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3、个人租赁住房、转让住房取得应纳税收入,申请代理发票时,税务机关在代开票过程中按《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及其实施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未提供证明文件,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核定征税。

个人租赁住房取得应纳税收入,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租赁住房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支付个人所得税额。

个人转让住房改革住房取得应纳税收入,未提供完整准确的住房成本值证明,无法正确计算住房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住房转让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的1%,批准了个人所得税额。

第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2018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机关另行规定执行。

特别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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