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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申报】未经许可,发布“低、小”的泉州英城公安发布举报电话。

时间:2023-02-06 18:42:59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东南网6月7日消息(本网记者范显丽通讯员吴秀峰黄家泽陈瑞飞)6月1日至9月30日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放飞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照明灯、大型风筝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共推物。

记者获悉,从泉州公安局颍城分局到6月3日,该局到“低湾所”目标共有21个,类型均为无人机销售10台,日常业务使用9台,个人关注2台。该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向人民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擅自飞行、民用小型飞机及悬浮物行为,电话:英城公安分局治安大队,0595-22202291;申报邮箱:治安大队网络邮箱(ZADDMSK@163.com)。

据应城公安局张汉辉副局长《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以下简称《决定》)称,“空丰物主要有热气球、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空光灯、大型风筝等6种。

根据《决定》的要求,从6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个人拥有相关“低天所”目标的人、与生产或销售有关的“低天所”目标的企业,应主动联系社区民警,或向主管派出所申报登记本单位、本人持有、销售。

对于擅自飞行、民用小型飞机和提高悬浮物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刑法》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机场附近擅自飞行、民用小型飞机和悬浮物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刑法》以危险方法追究公共安全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刑事责任。未能对上述行为追究责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妨碍公共场所秩序处的警告或200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比较重,如果处以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韩元以下罚款。6月1日至9月30日对上述行为尚未造成结果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队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依法扣押和没收相关民用小型飞机和航空文物。

另一方面,拒绝不配合公安机关的登记行为的,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阻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5天以上10天以下拘留的话,可以并处500韩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应城区、丰泽区、镇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安溪县等6个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飞机和悬浮物飞行、登天市、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得到负责重大国际活动公共安全的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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