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榴莲北京报道
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第三年折算清算进入截止倒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符合相关规定的居民个人必须办理2021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事项。
根据公告,从2021年年末开始,居民个人需要总结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的工资、劳务补偿、稿费、专利权使用费等4项收入折算工作。从过去两次的实效来看,大部分纳税人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申报完成了报销和补税,这表明税务信息化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中国国际税务研究会课题组的调查显示,两次年度折算数据显示,我国的年度折算不报销率远高于一些发达国家。这反映了中国税收代扣预缴制度的正确性。
更重要的是,现行的代扣和汇算清缴制度有效避免了“预付、退还更多税金”的麻烦,并尽可能确保大多数纳税人在预缴过程中正确预缴税金,提前获得改革红利。
6月21日,12366纳税服务平台负责人答复说,6月30日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折算结束,尚未完成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应用程序进行咨询。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问题的豁免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纳税人年度汇兑需要补充税金,但年度综合收入不超过12万韩元。第二,纳税人每年的折算需要不超过400元的保税金额。第三,纳税人已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折算退税。
对纳税人来说,如果符合其中之一,就不必进行年度换算。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不断推进,对自然人信息系统的整合扩大也逐渐提上日程。上述课题组成员认为,目前个人的税务数据收集主要取决于扣缴来源和主动申报,因此财产、收入等信息缺乏第三方数据支持。
“今后,我们建议以‘本世纪第四期’建设为契机,进一步改善自然人‘1认识’信息归宿。课题组相关人士介绍。
长期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折算后,纳税人需要综合年度综合收入中包含的各种收入,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不仅有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的参与度,还体现了纳税公平的原则。
为此,各地税务部门将去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缴与今年汇算清缴退税审查等结合起来,发现并调查了部分自然人纳税人不依法处理纳税年度汇算案件。
据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简报,世代数据分析显示,宣某在2019年没有依法处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多次通过提示拒绝合作,佛山市税务局审计局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宣某未依法处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结算,少缴纳个人所得税5.3万韩元,宣某在检查期间申报自愿缴纳。
综合上述情况,佛山市税务局监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先发母少缴税,处以0.5倍的罚款、税金、税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根据舆论线索核查发现,刘某没有购买符合扣除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在2020年的税收综合收入汇结算中虚报了2400韩元商业健康保险。另外,还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播《退税秘法》,诱导他人进行虚假申报。
之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刘某更正了折算清算申报,补充了税金和滞纳金。刘某在税务机关提醒后,可以纠正保税,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税务部门对此进行批评和教育,考虑到不能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税收年度折算事件增加,税务人员提醒说,随着目前“非接触式”税务业务的普及,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进行纳税申报,根据“补税法、退税自愿性”原则,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退税和补税。否则会影响个人信用。
(编辑:孟庆伟校对: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