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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出口一票货物,其中一部分海关检查被判定不合格,我公司会受到处罚吗?
a:如果不构成犯罪,就要受到处罚。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口或出口是兴奋剂、假冒、次充商品或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暂停进口或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以货物价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贵公司的出口商品经海关检查后被认定为不符合标准,贵公司的行为属于出口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则应受到海关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2021年11月9日,当事人委托一家报关公司向P海关申报口罩1票出口。申报号码为22332021000172XXXX,申报物品名称为无品牌的耳朵保护口罩非医用,申报量为9000只,申报总额为360美元当事人申报过程中向海关提交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中,申报出口的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GB/T32610-2016。据调查,为了满足出口要求,在国内购买口罩后,使用了其他单位的产品包装袋,使用了虚假产品合格证,并向海关申报了出口。海关现场检查后,进行口罩样品检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H海关技术中心检查,根据GB/T 32610-2016要求和标准,上述口罩样品在防护效果、过滤效果项目中被判定不合格。以上事实包括价格评估报告、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报关单和随附的证明、身份证等。当事人在申报非医用口罩出口的过程中,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法律分析和合规指南: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规定,进口或出口构成兴奋剂、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出口口罩并向海关申报时,提交了出口的口罩符合中国质量标准GB/T32610-2016的声明,但经海关调查和验证,相关口罩样品根据GB/T 32610-2016要求和标准判定防护效果、过滤效果项目均不合格,当事人骗取了其他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P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人民币0.46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