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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药物制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相关审查批准和改进监督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3-02-06 12:25:2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药品相关审查批准和监督工作的公告。

(2019年第56号)

为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号(青字[2017] 42号),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审评审批事项的公告》号(2017年第146号),目前进一步生产原料药、药用辅料。

一、总体要求

(1)元宝袋的使用必须符合医药要求,主要是指元宝袋的质量、安全和功能必须满足药品制剂的要求。原保柏和药品制剂相关审查批准由原保柏注册人在注册平台上注册,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与平台注册资料挂钩。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平台注册的原补包,在申请药品制剂注册时,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供原补包研究资料。

(2)原保套餐注册人维护注册平台的注册信息,并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国内元宝套餐供应商作为元宝套餐注册人,必须对持有的产品自行注册。海外元宝套餐供应商可以由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委托中国代理机构注册,注册资料必须是中文,海外元宝套餐供应商和代理公司必须共同对注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药品注册申请人申报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供原辅助部登记表和原辅助部登记人的使用许可书。

(四)药品注册申请人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负主体责任,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和上市后生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对原部包装供应商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确保符合药品要求。

(五)监管部门对原辅助包注册人提交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对注册平台的技术信息保密,注册平台只公开注册品种的注册状态标志(A或I)、注册表、品种名称、企业名称(机构名称)、企业生产地址、原药品批准文件(如果有)。

二、产品注册管理

(6)原保套餐注册人根据注册资料技术要求在平台注册,领取注册表。其中原料药在注册前必须取得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 (2016年第80号)进行注册。药用辅料和药材登记按照本公告附件一、附件二的资料要求进行登记。注册资料技术要求随着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不断改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及时公布。

(7)药品注册申请与注册的原保柏相关联,药品制剂获得批准后,相关原保柏将通过技术审查,注册平台将标记为“A”。未通过技术审查或尚未与制剂注册相关联的标志是“I”。

(八)除国家宣布禁止使用、淘汰或注销的原保包外,符合以下情况的原保包由药审中心将相关信息转移到注册平台,给予注册号,注册状态显示为“A”。

1.批准证书有效期在2017年11月27日之前的原料药。

2.接受并完成了经审查批准的原料药,包括根据《国食药监股[2013] 38号》审查的原料药技术转让申请。

接受审查并完成的药品附件和药品包装材料;

获得批准的证明文件的药品附件;

5.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在2016年8月10日之前的药包材料。

转入注册平台的原宝套餐注册人应根据本公告注册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平台补充研究资料、改进注册信息、提交资料一致性承诺书(注册平台提交的技术资料与注册批准技术资料一致)。

(九)复制或者进口国内上市药品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原料药注册人注册后可以单独审批,经审查批准的注册状态可以标为“A”,未通过审查批准的可以标为“I”。审查批准的时限和要求将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和安全性得到认可的药用辅料没有登记(名单见附录3),药品注册申请人在制剂申报资料中列出产品目录和基本信息。但是药审中心认为在药品制剂登记申请审查过程中是必要的,可以要求药品制剂登记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技术资料。这一类药用辅料品种名单由药芯中心及时新公布。

(11)药用辅料、药材已取消行政许可,平台注册不收费。原料药仍然是行政许可,平台注册技术审查相关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原辅助包属性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药品注册申请相关审查时,原保柏注册平台研究资料不符合审查要求的,药审中心可以要求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人或原保柏注册人补充。补充资料的提交途径由药审中心在补充通知书中规定。

(13)原料药标有“A”,表示原料药已通过审查批准。原料药注册人可以在注册平台上直接打印批准证书、质量标准、标签等,处理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在没有平台注册的情况下,与药品注入一起,

册申报资料一并提交研究资料的原料药,监管部门在药品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中标注原料药相关信息,可用于办理原料药GMP检查、进口通关等。

(十四)原料药生产企业申请GMP检查程序及要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药品GMP检查后应在登记平台更新登记信息。

(十五)标识为“A”的原料药发生技术变更的,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提交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原料药的其他变更、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变更应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的上一年年度报告中汇总。

(十六)原辅包发生变更时原辅包登记人应主动开展研究,并及时通知相关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及时更新登记资料,并在年报中体现。

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就相应变更对药品制剂质量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或研究,属于影响药品制剂质量的,应报补充申请。

(十七)已上市药品制剂变更原辅包及原辅包供应商的,应按照《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中药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一)》及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相关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境外原辅包供应商更换登记代理机构的,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后予以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说明、境外原辅包供应商委托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原辅包供应商解除原代理机构委托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四、监督管理

(十九)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登记状态标识为“A”的原料药,按照药品进行上市后管理,并开展药品GMP检查。

(二十)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督促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的供应商审计责任。

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企业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原管理要求管理,许可证到期后按本公告要求登记场地信息。

(二十一)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登记信息对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供应商加强监督检查和延伸检查。发现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存在质量问题的,应依法依规及时查处,并要求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使用相关产品,并对已上市产品开展评估和处置。延伸检查应由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在地省局组织开展。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供应商的日常检查由所在地省局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药用辅料生产现场检查参照《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药监安〔2006〕120号)开展检查,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参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3号)中所附《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监管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检查标准,促进辅料和药包材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各省监督检查开展情况和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检查标准。

五、其他

(二十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适用于本公告要求。

(二十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原辅包相关文件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15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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