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件1-1
北京消防安全核心单位申报书
单位
名字
单位
性质
单位
地址
邮政
编码
123456
消防安全
负责人
XXXXXX
电力
马
12345678
消防安全
管理员
XXXXXX
电力
马
12345678
消防安全归口
职能部门管理
电力
马
全职兼职
消防管理院
电力
马
申报
单位
意见
我们部门遵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条的规定。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目前被申报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我的条件,经过我们单位的自我评价,我们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
单位(章):
消防安全主任(签名):
年月日
消防站
经营者
意见
经确认,该单位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7年修订版)第1条的规定。建议确定消防安全核心单位的监管范围。而且,这个单位符合《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条,被定义为火灾危险单位。
经理(签名):
年月日
消防站
审查
意见
同意热管。
审阅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表格的说明:
1.消防安全负责人是法人单位是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是填写主要负责人的专栏。
2.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可以担任部队副职,也可以单独设置或任用,还可以直接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
3.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保卫处、安全处等。
附件1-2
北京消防安全核心单位定义标准
(2007年修订版)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机关:
一、公共聚会场所,如商场(市长/市场)、酒店(酒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水、河东),经营易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长/市场);
(二)客房50间以上的酒店(酒店、宾馆);
(三)公共体育场(博物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住院床位超过50张的医院;
(b)老年人住宿床为50
张以上的养老院;(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
(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二)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存储、供应、销售单位:
(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二)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三)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四)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五)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一)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
(二)负责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科研单位;
(三)科研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一)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四)总储量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六)总储存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七)国家和市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一)营业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
(二)营业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劳务、人才市场;
(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四)市级以上的旅游景区;
(五)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俗旅游度假村;
(六)其他。
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
说明:
(一)单一产权建筑局部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承租、承包或者受托经营的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建筑的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申报备案。
(二)一幢建筑物中有两个以上的产权单位,各自产权部分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物整体也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由各方确定的统一管理单位申报备案。
(三)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四)区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上述机关可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和实施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向属地区或地区消防部门申报备案。
(六)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七)位于同一区域的多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且同属一个产权单位或由同一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按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
附件1-3
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火灾高危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商场和占地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综合性市场;营业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礼堂和其他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单馆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展览馆;寄宿总床位数超过50张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固定座位数超过30000个的体育场或固定座位数超过5000个的体育馆;客房数超过200间的宾馆、饭店;日接待门诊2000人次或住院床位300张以上的医院;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单位:单座容积超过20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100000立方米的甲乙类储罐;液化烃和液化石油气单座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或者总容积超过5000立方米的储罐;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甲类厂房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乙类厂房;工艺装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石化单位;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甲类仓库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乙类仓库;生产工艺需要使用甲乙类化学危险品且存量在10吨以上工业企业。
三、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地下空间。
四、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国家级、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六、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
七、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区标志性建筑等单位。
八、铁路、交通、民航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
说明:
1.同一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凡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各自独立申报备案;如建筑本身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要独立申请备案;
2.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在同一地点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不论下属单位是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均应当独立申报备案;位于同一地点的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如下属单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也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3.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向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申报,由行政主管部门消防机构报市消防救援总队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