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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申报书】最高100万韩元!2022年,江苏省质量强省互补专项资金申报开始。

时间:2023-02-06 05:43:3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中国质量新闻网报2022年开始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充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我们一起看看详细的申报指南吧。

一、申报大象

质量管理激励

1.2021年首次获得江苏总督质量奖或总督质量奖推荐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2021年获得产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企业。

3.2021年首次通过能源管理系统认证或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地方市场监督局评定为优秀企业(组织)。2021年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体系认证,经省市场监督局评为优秀化工企业。

标准化激励

主导修订国际标准或主导修订国家标准并于2021年完成修订标准制任务的企业(组织)。

国际标准是市场监督总局公告范围内的项目,国家标准是通过省市场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申报项目的项目。主导制修改是指标准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修改是指第二、第三起草单位。

2021年,江苏公布了地方标准,并制定了经省市场监督局审查评定为优秀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

2021年,以江苏境内产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的名义,新制定了江苏省团体标准,是经省市场监督局审查,以优秀标准评价的社会团体。

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季度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季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2021年执行情况评价优秀企业(组织)。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要为省市场监督局负责建设。

2021年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试行)项目(包括标准创新基地项目)验收,经省市场监督局审查,被评为优秀项目的企业(组织)。

2021年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项目奖获得者。

其他补偿

2021年,通过省市场监督局,被评价并确认为江苏省计量惠民示范县(市、区)的地方政府。

企业(组织)符合上述多项补偿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已经获得省级质量强省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赔偿标准

对符合补偿标准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质量管理激励

1.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将分别给予100万韩元和20万韩元的一次性奖励。

2.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推荐奖的组织和个人将分别给予30万韩元和10万韩元的一次性奖。

3.获得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或认证奖的企业给予20万韩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组织)同时获得上述多项质量管理奖,并根据标准最高的项目给予奖励。

标准化激励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主导修改国际标准(或修改参与制)、主导修改国家标准的每个企业分别给予100万韩元、50万韩元、40万韩元的一次性奖励。

公布江苏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分别按照不超过30万韩元的标准和不超过20万韩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国际(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国际(或全国)标准化季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行)项目,项目给予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行)项目,对项目负担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韩元的一次性激励。

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人将获得10万韩元的一次性奖。获得江苏省标准革新贡献奖项目奖的人根据获奖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韩元的一次性奖。

企业(组织)同时获得上述多项标准化奖励,并根据标准最高的项目给予奖励。

其他补偿

江苏省测算惠民示范县(市、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组织)获得的奖励用于执行质量工作相关支出。

三、项目评价评价和评价

需要经过审查评价的认证和标准化激励项目,省市场监督局应首先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相关项目进行审查评价,并在省市场监督局外网公布以优秀等数评价的项目。评价为优秀的项目负责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特别奖励。考核评价工作要坚持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控制优秀等项目的数量。其中:

被评价为优秀认证企业(组织)的不超过40家。

据评价,优秀的国际(或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不超过15个,国际(或全国)标准化季度技术委员会和江苏专业技术委员会不超过30个。

审查评价优秀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不超过70个,优秀标准化试点(试行)项目不超过30个。

江苏省标准革新贡献奖组织奖不超过5个,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不超过5、10、15个。

四、申报要求

申报程序

各老城区市场监督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的辖区、符合县内申报要求的企业(组织)根据需要准备书面申报材料,收集、审计、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市场监督局。合格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督局申报。

申报时间

截至2022年3月25日,将书面资料发送至江苏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监察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牧场门街107号,邮编:210036),逾期不再受理。

(原告:江苏省市场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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