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负责跨省外地建设工程,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支付工资时,个人所得税是在工程所在地申报缴纳,还是在我公司机关所在地申报缴纳?
答《个人所得税法》(会长令第9号)第9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人,为纳税人,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使用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识别号码。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向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码。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扣押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收入和扣除税等信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26条,《个人所得税法》第10条第2款提到的全员扣押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代扣税后的下个月15日内,提交向主管税务机关支付的所有个人的信息、支付收入额、扣除额和金额、扣缴税款的具体金额和总额,第27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的具体方法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厅公告2015年底52日)第一条规定,一般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录用跨省工作期间的工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缴,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二条规定:跨省外地施工单位应当就他支付的工程工人工资、工资收入,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额扣押详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押详细申报的,工程工作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得审查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掌握外地工程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提供。一般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外地工程作业人员的应纳税工资、工资收入征收双重税。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你公司在支付跨省外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在外地工作期间的工资和工资时,由你公司依法代缴,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