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根据当期可扣除进项税额追加10%,扣除应纳税额。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公布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单,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了“2”
具体来说,该栏的编写应分为三个阶段。
步骤1:填写第1至第4列以计算本期扣减额。
第二步:填写“本期实际扣除额”第5列。
在报告第5列“本期实际扣减额”列时值得注意的是,在报告第4列“本期扣减额”0和第4列主表第11列“销售税额”-第18列“实际扣减税额”(即抵前的应纳税额)时,第4行主表第11列-第18列如果4列为0,则5列为0。
步骤3:计算第6列“期末馀额”列。
切换至主表,列19“应纳税额”=列11“销售税额”-列18“实际税额扣减额”。其中,实际减额相当于《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举个例子吧。
某服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加算扣除政策。假设该企业2019年6月普通税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韩元,进项税额为110万韩元,前期留成税额为10万韩元,前期结转加税额余额为6万韩元。单纯计税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为80万韩元,征收率为3%,该企业没有其他与税收相关的事项。
在一般计税项目中,触电应税金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加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扣除加减额=611=17(万元);减额后应纳税额=10-10=0(万韩元)。此时,该企业加减余额=17-10=7(万元)。在简单计税项目中,如果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的应纳税总额=0 2.4=2.4(万元)。
该企业的纳税申报单计税部分见下图。
作者:马泽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史瑞文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