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厂房基本情况
1、甲方将位于勐海县打洛镇中缅街马氏木业的厂房及若干生产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厂房面积为12亩。
2、本租赁物的功能为木材生产加工,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必须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1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1、租金
租金为每年120000元(壹拾贰万圆整),由乙方在承租之日一次性付清。
2、其它费用
乙方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生产机器设备,以及其它随附移交乙方使用的物件设备,以完好无损坏的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如造成损毁的,乙方按价赔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甲方交由乙方的随附物件设备及其价格在附件中具体说明。
第六条防火安全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
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八条装修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必须经得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九条租赁物的转租
1、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如乙方擅自转租则甲方有无条件收回产房租赁物的权利,此外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年度租金百分之二十五的违约金。
第十条提前终止合同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15日,甲方在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3倍的款项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