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 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 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 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 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 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 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 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 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 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