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20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 。
第四条 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五条 支付方式: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已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作为定金,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乙方必须用现金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年租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 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外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甲方应履行外部协作单位的管护义务,若因此造成乙方财产等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 出租房屋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筑;
3、 出租房屋未被登记为其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
4、 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所出租的房屋符合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对消防条件的要求;
6、 甲方保证出租房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为乙方出局产权作为证明(乙方办理工商执照用);
7、 如需出卖或质押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 个月通知乙方;
8、 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9、 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
10、 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11、 租赁期内,甲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施时,应征的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的损坏,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属正常耗损的除外),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与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借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 天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有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有的水电费;
6、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7、乙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方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须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乙方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的,应经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