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商铺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铺基本情况
地址:
面积:
范围:
可用车位信息:
可用展示位、广告牌位信息:
房产证号:
其它信息:
(上述可使用范围含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或"商铺")
除非有特殊说明,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对应上述全部可使用范围的使用租金。
甲方保证上述商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
二、商铺用途
1. 该商铺用途为:
补充说明: 作为乙方(乙方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注册的公司(公司名称: ;以工商登记为准)的经营地。
2. 工商登记: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该商铺不可用于工商登记;
(2)该商铺可用于工商登记,可用于乙方新注册的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
3. 如乙方将该商铺用于工商登记,则在租赁解除或终止时,则乙方应在30日内将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移出;如未能迁出的,乙方应按每月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仍可要求乙方立即办理变更手续。
三、租赁期限
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2. 交房日期为: 年 月 日之前;交房日期与租赁起始期之间为免租期。
四、租金与押金
1. 租金标准:¥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租金标准的调整:
(1)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3)自 年 月 日起调整为人民币 元/ 月/ 季/ 半年/ 年 。
2. 押金标准:¥ 元。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3. 支付时间: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租金与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对应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后依此类推(租金如有调整,则按调整后的金额支付)。
4. 租金支付方式:现金或指定收款帐号
甲方指定收款帐号:
开户行:
户名:
5. 发票: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发票,发票名目为:租赁,由此导致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发票,则甲方应配合开具发票,但由此导致甲方承担的税费,由乙方向甲方额外支付。支付时间为:开具发票之前。
五、其他费用
1. 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下列费用:水费、电费 、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燃气费等费用。
水电燃气等费用采取充值方式的,根据租赁开始交房时的数值与租赁结束交房时的数值之差,根据租赁结束交房时的价格结算。甲方可从押金中相应扣除。
2. 租赁期内,甲方承担下列费用:物业管理费、供暖费。
3. 租赁期内,因乙方使用商铺或屋内设施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六、商铺的交付及返还
1. 交付:甲方应将商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商铺附属设施、设备交接清单》经双方签字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 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商铺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如商铺不影响基本使用,则甲方不应拒绝接收商铺,但甲方在接收商铺之后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索赔损失、费用等。
七、商铺改善与装修
1. 甲方应在交房前对该商铺做如下改善或添加如下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双方同意,装修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自费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应事先经甲方同意,且不得改变商铺主体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