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当事人:出租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房屋产证编号: 或购房合同书编号: 附复印件。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等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省 市
2、出租房屋为 .
3、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三条 甲方双方应提供资料:
甲方身份证: 复印件
乙方应提供常住人员身份证: 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四条 租赁用途、期限及要求:
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宿使用。
2、该房屋租赁期暂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乙双方。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房屋。
4、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季租金为税后人民币 房屋出租(不包括水、电、气、卫生费、有线电视费、宽带等)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每季支付,计每季 元整。
第六条 合同签订特殊约定: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押金为人民币 元整,如双方因特殊情况须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甲、乙双方,乙方支付给甲方该房屋押金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租赁期间使用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视收视费等)
(2)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与租赁本房屋有关的但合同中未列出项目的费用。
(3)甲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中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八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家用电器的维修责任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3、乙方不得将房屋改作其他用途,不得改变房屋内的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损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十条 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当面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5、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全额退还乙方押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并对乙方进行叁仟元扣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