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绍兴县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条款:
一、租赁物及租赁期限
1、甲方同意将位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给乙方使用。(详见本合同所附“租赁物”平面图)
2、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二、租金及支付方式
1、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三个租赁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2、租金的支付办法:第一个租赁年的租金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以后每个租赁年的租金在当年 月 日前付清。
三、其它费用
1、乙方负责支付“租赁物”在乙方租赁期间产生的一切水费、电费等费用,水费、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费的损耗按实际用量的5%计收,当月产生的水费、电费,乙方应在次月5日前支付给甲方,乙方用水、用电数量以甲方抄表数为准。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交纳水、电押金元,在合同解除或租赁期届满时,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无息退还给乙方。
3、乙方在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元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每一租赁年的物业管理费与房屋租金同时付清。
四、“租赁物”的使用及装修
1、对于“租赁物”乙方只能用于商务办公。
2、“租赁物”交付乙方后,乙方因使用需要,如需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改建、加固和装修的,改建、加固和装修方案需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以不损坏“租赁物”整体结构及第三方利益为前提,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改建、加固、装修费用及完工后的维护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依本合同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使用,水、电单独设立计量表。
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扰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1、自觉遵守治安、消防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接受甲方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和整改意见。
2、按时、足额地向甲方交纳租金和水、电等其它费用。
3、负责对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维修,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4、按本合同规定使用“租赁物”并开展经营活动。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
6、遵守甲方对“租赁物”所作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合同的续订
在租赁期届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日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八、保密责任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及“租赁物”的归还
1、本合同可因租赁期届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发生不可抗力致“租赁物”不能使用而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一项费用达30天以上(含本数);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之用途的;
C、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建、加固、装修租赁房屋的,或擅自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物”的;
D、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一切实际损失。
A、甲方未按时交付“租赁物”,经乙方书面催告后超过30天以上(含本数)仍未能交付的;
B、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乙方若使用将危及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