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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贵单位)与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清潭校区房屋(清潭路87号),我校已决定将清潭校区房屋收回用作他用,故双方房屋租赁协议于2015年4月30日到期后,我校将不再与你(贵单位)续约。为此,我校已于2015年3月30日给你(贵单位)已发出了《通知》。
根据你(贵单位)我(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的规定,现再次告知你(贵单位)于2015年4月30日起你我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予以解除,请你(贵单位)准时撤场。考虑到你(贵单位)与我校合作的关系,学校决定给予你(贵单位)15天的搬迁时间,请你(贵单位)于2015年5月15日清空房屋(场地),并保持我校房屋(场地)的完整性。逾期仍滞留在房屋(场地)内的物品,将被视为遗弃物处理。我校将依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在你(贵单位)结清所有费用和清空房屋(场地)后7个工作日后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特此函告。谢谢你(贵单位)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