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律师就以上截图内容发表言论:
1、有人说这是“审前辩护,辩护前移,掌握主动”,我一般情况下不到法庭按兵不动,上了法庭毫不留情。
2、不仅不应提前辩护,有时候一些重大发现连同案律师都不透露,留到法庭上引爆。
这位律师言语犀利,时有高论,我在群里默默潜水学习,受益良多,一直以来,从他散发的律界信息、播撒的个人执业观念来看,个人觉得其颇为正面,是我敬仰的前辈,本文隐匿其姓名,仅就该话题发表一下个人粗浅的观念,并无争锋相对之意。
截图中提到的情况确实存在,侦查机关、检察院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进行审查后,发觉案件遗漏的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完善证据,让证据链加强,把案件做的严实。虽然辩护律师似乎帮了公、检得忙,甚至被讽刺为第二公诉人也好,但是我始终不认为这是一个问题,在各方都依法依规办事的情况下,更应该看作是一个良性的互动。
公权力也不希望办错案,错案被翻,无论如何都是个麻烦事,对案件涉及的多个部门都将受到牵连,甚至追责。他们在依法依规办事并且无任何外界因素干扰可以独立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的情况下,借助辩护律师的视角,果真发现案件存在遗漏、错误之处,一来有利于纠正他们的办案思路,二来在关键的时间点可以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决定,比如同意取保候审、不予批准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后认为可以变更羁押为取保或监视居住、不起诉决定等,避免了错误羁押、超期羁押,辩护律师藏着掖着留在法院再说,届时想要再让公权力认错回头,更是难上加难,无异于按牛头喝水。
想要国家赔偿?一旦启动该程序,体制内很多人是要被牵连的,因为该程序的启动就意味着涉及到该案件的办案机关全盘皆错,要追究到责任人,一一落实,所以一旦形势不妙,办案机关势必产生某种强力反弹,要维系已经既定的发展方向,从而维系某种平衡,脱逃因办错案而被追责,这样一来给辩护工作制造更大的阻力。
再看一组数据,最高检公布的2013年-2016年无罪判决率为0.016%,检察院的不起诉率为1.4%,按默认的规则,不起诉就是意味着无罪判决,所以不起诉最初的可能性反而是无罪判决的87倍。
因此,从我个人执业的经验出发认为,刑事辩护要充分重视和检察院的沟通,尽管不起诉的决定千难万难,但是总比辩护律师把王炸锁定在庭审阶段在使用带给检察院的冲击小一些,因为不起诉决定一定程度上会给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带来麻烦,可总比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带来的耳刮子轻一点,甚至关于国家赔偿一项,还留有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多方取舍后,公诉机关更容易被说服,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一旦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在庭审中甩王炸,检察院第一大可能就是抗诉到底。
当然,辩护活动涉及的是当事人的自由法益,甚至是生命权益,所以辩护策略的作出,辩护律师最好要和当事人沟通清楚。
从个人体验而言,很多公诉人在作出决定前都会积极主动从律师这里索要辩护意见材料,这样可以做好充分的准备,但是对自己的公诉意见几乎都是闭口不谈,拒绝透露或者仅是蜻蜓点水提一下自己的观念,让辩护律师琢磨不透,这一点着实令人沮丧。不过,在证据确实不充分,侦查机关事实认定不清乃至错误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外界因素去干扰检察院具体承办人独立办案的情况下,及时提出有利于我们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好一些的结果是可以降低庭审时与公诉人在某些证据和事实上的纠缠,减轻辩护压力,更好一些的结果上文已提到,直接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
在庭审中一鸣惊人甩出王炸,让公诉人措手不及,是很犀利,但在这么处理之前也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得失,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就算庭审出现证据纰漏,公诉人还可以要求延期补充新证据,这样一来不但错失和公诉人“讨价还价”的空间,最后该来的还是会来。
以上是个人浅见,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