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爸爸去哪儿的萌娃“天天”时隔9年再次占据微博头条,竟是因为“早恋”,作为看着天天长大的叔叔、阿姨们第一时间表示不能接受,这还是我喜欢的萌娃“天天”吗?怎么就早恋了呢?
各大网友也纷纷感慨,看看别人家的14岁都谈恋爱了,我的14岁............简直不能比呀!迎来了一波回忆、调侃潮。
现如今,早恋已不仅仅是大学生、高中生的专利,初中生甚至是小学生早恋现象早已比比皆是。青少年们早熟或者正处于青春期,对异性有好奇心属于正常现象。但如果家长、学校不进行正确、科学、及时地引导,那么极有可能发展为牵手、接吻,重者会发展到同居、怀孕。
根据未成年人相关研究表明,过早的性行为对其自身和他人的身心健康和身体机能都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会触及法律的红线。
有的读者可能会发出疑问——为什么早恋会涉嫌犯罪?
一般的早恋是不违法的,但是如果女方未满14周岁,男方年满14周岁,男女学生偷偿禁果,发生性行为,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案例递送
案例一: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23岁男子张某与13岁少女谈恋爱,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女方家属知晓后报警。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小欢系赤峰市某中学初三学生(17岁),与同校初一学生小梅(13岁)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二人相约一起上学、一起回家,小欢还经常辅导小梅的作业。后在小梅家中,小欢与小梅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因小梅怀孕,父母怒不可遏并报警。最终,被告人小欢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三:
江苏泰州兴化一名刚满18岁高中生小明与未满14周岁的小芳谈恋爱,热恋期间小明两次与小芳发生性关系,随后在公安机关对宾馆例行检查时被发现。最终,小明因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看到这可能会有人不解,强奸罪不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才构成强奸罪吗?上面案例中明明是恋爱期间,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自愿发生的性关系,怎么就成了强奸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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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其主要原因是幼女身体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只要与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决定权,成立强奸罪。因此,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女方一定或者可能是幼女,或者不管女方是否是幼女,而实施性行为的,该女方又确实是幼女的,不管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想必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清楚了,上诉案例中,为什么司法机关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了吧。
早恋不是十恶不赦的,当家长知道孩子早恋的时候切勿使用暴力、侮辱性的语言教育孩子,这样只会适得其反,导致孩子受到伤害,或者涉嫌犯罪。
当发现孩子早恋,家庭和学校可以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两性关系,避免孩子因不懂、不会性知识而导致的犯罪或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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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递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