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
1. 人格权基本规定
(1)一般人格权:
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②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格权保护:
①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②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③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1)含义:
①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②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③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2)无偿捐献: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③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④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3)性骚扰:
①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4)人身自由权: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姓名权和名称权
(1)含义:
①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2)禁止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3)自然人的姓氏选择: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拓展保护: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 肖像权
(1)含义:
①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②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肖像权的保护:
①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①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③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④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⑤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5. 名誉权和荣誉权
(1)名誉权:
①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②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荣誉权: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3)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形况:
①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1)隐私权:
①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②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个人信息权:
①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②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③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①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②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③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④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⑤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⑥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