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铁路公安局对一起“互殴”案件的认定引发网络关注。
事情起因于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C6276次高铁列车,后排为三名小孩两位大人。其间小孩一直在玩游戏,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扰回头制止,却遭到家长辱骂,双方起了争执。孩子家长扇了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反击。事后,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在对该女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导致双方脸部轻微受伤……已经构成殴打他人”,并对其处以200元行政罚款。另据悉,“熊孩子”家长被处以500元行政罚款。
相关处理结果一经曝光,很多网友发出了“挨了打不能还手?还手了还要被罚款?”的疑问。其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对“互殴”的认定,也由此引发了关于“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争论。
那么,什么是互殴?什么是正当防卫?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仲凯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带来的专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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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殴?
张仲凯:所谓互殴,也可称之为互相斗殴,即双方基于侵害对方的故意而实施互相殴打对方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在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对于互殴的探讨,通常在刑事领域,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56号)明确,聚众斗殴一般是指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有学者认为,认定互殴的关键在于双方均具有“事先斗殴意图”和“积极的加害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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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正当防卫?
张仲凯:关于正当防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一般来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主要从行为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方面予以判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岳强:正当防卫是刑法制度之一,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并未明文规定该制度,但是《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该解释虽未直接提到正当防卫,但其内容是对正当防卫的内涵的完整描述,因而,正当防卫制度应当被允许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情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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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岳强:正当防卫与互殴的最大区别在于主观意图,但是因主观意图难以直观判断,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的问题,需要结合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判断。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张仲凯:如前所述,不管对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分别探讨,还是对互殴与正当防卫进行界分,通常发生在刑事领域。对此,有学者甚至认为,互殴概念与正当防卫概念非此即彼,即互殴与正当防卫不能共存。
来源 法治日报 | 作者 朱雨晨
编辑 李环宇
流程编辑 马晓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