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一、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派遣员工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的,可以根据劳务公司给公司开具的发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二、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综上所述,公司可以将支付给劳务公司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并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费用,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