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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租赁合同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3-07-02 作者:佚名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1


公司关于辞退员工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蚌埠市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邹x、xx。

被答辩人:费**,女,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家住**号。

答辩意见:

1、费**于2020年3月16日入职,实习期月工资2000元。经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通知其离职,工作时间为14天,发放工资933元,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劳动事实;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的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费**不存在加班的事实,费**不能胜任当前工作。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答辩人:

2020年5月15日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2


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贾**,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答辩人:孙**,女,汉族,2005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上诉人孙**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 2017年5月10日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3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

因张某诉我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7月20日,原某某省某某县国家税务局与原某某市某某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税务局”,明显系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我局已经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

2019年6月24日,我局特服号接到原告张某的电话,其称于2015年在某某县甲公司水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购买了22000元的巴西进口水晶,该公司虽然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某某水晶市场代开点开具了发票,但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为“抛光紫晶洞”,而非“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张某认为,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与事实不符,要求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商品名称为“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的发票,但被甲公司公司拒绝。收到特服号转办单后,我局于当日将该举报交由某某税务分局调查处理。同日,某某税务分局在和举报人张某沟通之后,对甲公司公司开票一事展开调查。

调查结束后,某某税务分局于2019年6月27日协调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给举报人张某。同日,甲公司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三份(发票号码01298047、01298048、01298030)。2019年6月28日,某某税务分局依据调查结果填写《某某市税务局特服号转办单》,并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电话告知张某处理情况。后我局又多次与张某电话及当面沟通,告知其处理结果,但举报人张某一直不满意,执意要求税务机关督促甲公司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名称带“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2019年7月3日,甲公司公司将上述三张发票作废,重新领取大额发票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号码63215882),商品名称为“非金属矿石-抛光紫晶洞”,开具金额22000元,但张某仍以商品名称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发票。同年8月9日,某某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某某税某某简罚【2019】2165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公司未按规定自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在张某举报甲公司公司一案中,我局一直依法履职,积极处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双方矛盾,我局协调举报人张某退回原来的发票,并将甲公司公司新开的发票邮寄给张某,甲公司公司甚至同意对几年前销售给张某的紫晶洞原价退回,但均被张某予以拒绝。因此,我局对张某的举报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而非其所称的多次催促我局始终未依法处理。

三、原告要求我局督促甲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发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964号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就涉案紫晶洞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2015年8月17日进行交易后,张某已经接收了甲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至2019年5月9日张某提出彼案诉讼,案涉紫晶洞买卖早已实际履行完毕。张某举证的甲公司公司销售清单虽在品名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对涉案抛光紫晶洞的原产地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销售欺诈等情形,仅以案涉增值税发票品名“抛光紫晶洞”未含“巴西进口”字样为由提出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定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在买卖抛光紫晶洞过程中,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甲公司公司需要在发票商品名称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这样的口头约定,故张某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2、原告张某的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据此,在发票“商品名称”栏中,只要销售方如实填写商品的名称即为合法。本案中,张某要求在发票名称中填写的“巴西进口”,明显属于商品产地或来源地,而不属于商品名称的范畴,不是必须填写的事项,故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依法行事。特别是我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在甲公司公司已经向原告张某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我局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向原告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乃至对原告所谓的该公司“拒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如果原告执意诉讼,依法也应追加甲公司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诉。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起诉我局的理由和请求不均能成立。为保障我局依法行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4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证件名称:

证件号: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坐落地址为: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___年_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共计___年___个月。甲方应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见其他约定)交付给乙方。房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以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三)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年租金为贰万叁仟伍佰元(¥23500),(含物业、取暖费)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日一次性付清。房屋破损押金为壹仟元(¥1000),租赁期满后根据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费情况进行返还。

(二)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供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网络宽带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进行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进行装修和改造,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当照价赔偿。

第四条转租

(一) 承租方不得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不得私自改变承租用途。

(二)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商品买卖和其他违法活动,若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租赁期间,若因乙方的自身原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防坠落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签字页:

甲方:

乙方: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答辩状5


房屋租赁合同

经双方相互协调达成以下协议: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一、甲方将坐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限于年月日至 年月日,共计月。

二、租金每年人民币元整,租金按年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煤气费、物业费以及其他由乙方租赁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必须交清欠费。

四、租赁期内乙方不经甲方同意不能将此房另外转租和借给其他人使用,乙方不得随便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费用,租赁结束时必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及终止,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给甲方。

六、租赁期间国家征房需要拆迁,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从终止之日起退还乙方未租用的租金。

七、为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之安全与完好,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同意于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给甲方押金___元整,甲方在收到押金后予以书面签收。

八、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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