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甲方(贷款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地: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乙方(借款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借款协议:
第一条 借款金额
乙方因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资金缺口,特向甲方申请借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甲方应乙方申请,同意借出金额¥ 元(大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乙方承诺将本协议所约定借款,仅用于经营 .
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其支付方式
1、 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率 计算。
利息支付方式:按月付息,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 _年_ 月_ 日至_ _年 月_ 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乙方应于_ _年_ 月_ _日前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返还借款本金,利息部分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方式返还。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协议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2、无论任何原因,乙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本协议所约定贷款本息。
5、发生对本协议的债务履行有不利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乙方应在前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甲方本协议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履行还款付息等义务。乙方若未按期付息,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追偿乙方所欠本金及利息。乙方若在超出约定还款期2014年 月 日未能归还本金,则按每日千分之一计提罚息支付甲方,直至乙方付清所欠甲方本金、利息、罚息等全部款项。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即视为乙方违约:
3.1 甲方债权存续期间,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能按照或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3.2 乙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项保证;
3.3 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发生对乙方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3.4 乙方住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3.5 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甲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
3.6 乙方擅自改变授信用途;
3.7 乙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或乙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