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贷款人(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向乙方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借款金额、种类、用途与期限
第1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借款种类为 :A、流动资金贷款;B、项目贷款;C、按揭贷款;D、其他;借款用途为: 。
第2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章 借款利率及调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月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该利率不做调整。
(2)浮动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执行的月利率为 ,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以下称上浮比例),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执行标准为:调整后基准利率×上浮比例。
第4条 甲方逾期还款或挪用借款按一下方式处理:
(1)借款如发生逾期,乙方从逾期之日起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如发生挪用,乙方从挪用之日起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 。
(3)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罚息为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较高的罚息计收。
(4)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一款确定的利率计收罚息。
(5)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逾期借款罚息及/或挪用借款罚息随之调整。计收罚息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
第5条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乙方有权拒绝放款:
(1)甲方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乙方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和担保物权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没有发生可能对甲方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5)其他先决条件: 。
第6条 第5条所列条件全部满足且甲方办妥借款手续后,乙方在 个
工作日内放款。
第7条 乙方将贷款放至下列第( )种账户;
(1)甲方以个人名义在委托银行( )开立存款账户,账号为 的账户。
(2)甲方指定的户名为: ,账号为:
开户行为: 的账户为放款账户。
第8条 贷款一旦付至甲方,既视为贷款已被甲方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9条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偿还贷款。
(1)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即按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按月结息。
当月利息=贷款本金×日利率×占用天数
(2) 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每期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 ,共 期。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款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 ,共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