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物
1、租赁物:位于,面积平方米。
2、租赁物内配套设施:见附件一:《租赁房屋内物品清单》。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有意续租的,可在租赁期满前10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续约申请,甲方同意续租的,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的权利,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赁物的用途或性质
租赁物系住宅,仅限用于居住,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物的使用用途,否则,甲方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押金及已交纳租金,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金、押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支付方式:实行先付租后使用的原则。
2、租金标准:租赁期内,月租金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整),每季度租金为¥元(大写:元整)。
3、支付时间:租金按季支付,于每季度最后一日支付;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先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租金。
4、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押金¥元,押金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且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行为的,并已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物业费),甲方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五、租赁物的交付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支付第一季度租金及押金当日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六、租赁物的维修
租赁期间,租赁物及相关附属设施(水电、冰箱、洗衣机、门锁、热水器、水龙头等等)的日常检查维修工作由甲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也由甲方承担;租赁物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发生故障等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2日内恢复乙方正常使用。若因乙方不正当使用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或附属设施损失的,由乙方自行修复,不能修复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七、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甲方允许乙方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改善或增设他物损坏租赁物。合同终止或遇国家拆迁等政策调整导致租赁物调整的,对可拆除部分装修乙方自行负责拆除,不能拆除或拆除会损坏租赁物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八、租赁期满返还租赁物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验收
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应将租赁物整理清洁完毕并对造成损坏的租赁物或附属设施进行修复后,并结清所有费用后交由甲方进行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并退还乙方押金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九、乙方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网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向相关方缴纳。
2、租赁期内乙方应正确使用租赁物,不得故意损坏租赁物及配套设施。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使用情况进行验收,乙方向甲方结清应当承担的所有费用。
十、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合格并能正常使用的租赁房屋。
2、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
3、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使用发生损坏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处理。
十一、合同的变更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押金及已交租金不予退还,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以转租、互换或变卖等形式变更租赁物实际使用人;
(3)乙方在租赁期内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4)乙方超过30天未交纳租金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双倍返还租金外,还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不履行维修义务,严重影响乙方使用房屋的;
(2)擅自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方的。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未交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若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导致甲方被追究责任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同时要求乙方支付月租金一倍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主体结构或改变租赁物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造成损害且无法恢复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季度租金20%的违约金。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及时处理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复工作的,每延期一日,因向乙方支付季度租金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仍未处理的,乙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返还乙方已交纳未使用期间的租金和押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季度租金20%的违约金。
5、除本合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义务不适当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向另一方承担支付季度租金20%的违约责任,若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大于支付的违约金的,超过部分损失还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三、不可抗力
1、合同期内,若租赁物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损毁的,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若因租赁房屋被征收征用导致乙方不能正常使用房屋的,甲方应给予乙方一个季度租金的补偿。
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未使用期间租金及押金。
十四、争议解决
甲乙双反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他
1、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确认在本合同中确定的联系方式系真实有效的,甲方的任何书面通知均能够送达该地址。如乙方因故搬迁或要求变更送达住所地,应于变更之日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邮寄送达该住所地的所有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租赁房屋内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数量
租赁期满后,甲方租赁物内的上述物品,经甲方验收如有损害的,由乙方照价予以赔偿。
甲方(出租人):乙方(承租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