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公摊便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内容
甲方将位于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限:租赁期为5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2、用途:乙方承诺租赁该便道仅作为银行安装ATM机使用。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租金为人民币/年。上述租金只是该房屋的出租金,不含物业服务、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
2、支付方式:甲方提供正式合规的发票,乙方按年度支付租金,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3、支付时间:每年度的租金在当年度起始15日前(即:每年的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并按照该房屋的规划设计,保证设施的完好和能够正常使用。
2、甲方对该房屋要进行维修,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
4、甲方不得擅自干涉乙方在自己承租的场地内进行合法的正常工作。
5、合同期内,乙方对该房屋及设施有合法的使用权。所发生的物业、水电、管理、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其它费用。
7、乙方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基础上,可以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必须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有权搬走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对不能搬走或不能搬动的,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租
1、甲乙双方要单方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解除本合同工。
2、甲方有在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不能提供该房屋的合法性。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甲方未尽房屋应尽的修善义务,严重影响居住和使用。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转租、转借承租房。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改变承租房的用途。
(3)未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租赁期满,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5、合同期满,乙方要续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要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新的法定代表人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并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大写:叁仟元)人民币。
第八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元)人民币。
3、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滞纳金。
第九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为意向性合同。待乙方上报省分行批准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该意向性合同自动终止;若未经省分行批准,该意向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2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