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为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座落面积平方米及其附属设备出租给乙方,乙方承诺将租赁房屋作为加工厂使用。
二、租用期共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按付一次,计人民币元整(大写),乙方于年月日前付于甲方,下期租金应提前30天支付。水电费及设施等押金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四、在租赁期间内,甲方应保证房屋正常使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负全部的责任。
五、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甲方在租赁期内出售房
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房屋退还甲方。甲方需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不得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七、乙方要改变房屋作用功能或改善经营、生产条件,将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或增添,需征得甲方同意,须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所需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关系发生变更,装潢不作任何补偿。
八、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未经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九、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按租金总额%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处理。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