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方将座落于
一处(计面积米)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房屋结构为:
门窗结构为:
地面结构为:
二、租赁期限为一年,出租方自二0年月日起将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到二0年月日收回。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纳期限:
四、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出租方负责,费用由出租方负担。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损坏均由承租方承担维修责任。
五、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水、电。水、电费用由承租方根据实际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负担。
六、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该房屋抵押、转让、出卖。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合同期内,承租方在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对房屋主体进行改造。合同期满后可由承租方拆除,不拆除时也可归出租方。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八、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一切经营活动,均由承租方自行安排,出租方无权干涉,否则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只承担上述规定的租金、水、电费及依法应交纳的工商税务费,除此以外一切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十、租赁合同期满,如承租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方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如承租方经出租方酌情延期后拒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租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十一、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十二、租赁期间,由于自然灾害或非承租方故意的行为致使房屋毁坏和造成损失时,承租方不承担责任。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其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采取阻碍对方工作、经营的方式进行解决,否则过错方应赔偿对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五、如本房屋因产权引起纠纷时,由出租方负责解决,承租方不负任何责任。租赁期间如因出租方过错,致使第三人对该屋主张权利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时,出租方应赔偿承租方一切经济损失。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协商,并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承租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十九、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二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