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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空调设备销售及安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时间:2023-07-0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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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20xxXX有限公司


发包方:20xxXX

承包方:20xxX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1----0201),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空调机组安装,风、水系统安装、系统调试。
1.2.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空调安装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1.3.定额工期总天数:天。
1.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20xx年月日竣工。
1.5.质量等级:合格
1.6.合同价款:单价及材料清单表(附后)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
金额大写:
1.7.设备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条件和期限:
设备质量符合奥克斯公司的制造及安装标准
1.8.交(提)货地点和方式:工地
1.9.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乙方承担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 协议条款;
2.2. 合同条件;
2.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4. 施工图纸:
2.5. 按甲方提供的装饰平面图为依据的中央空调设计安装;
2.6. 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7. 国家现行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时,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 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
3.2. 使用法律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有关法规、规章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 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当地3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 图纸
4.1. 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4.2. 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4.3. 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4. 工程竣工图:由乙方负责绘制,不再另行计费。
第五条 甲方驻工地代表
5.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5.2.社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公司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第七条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7.2.负责协调其他专业将施工安装所需水、电线路接至安装位置,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7.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且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7.4.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时间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20xx年
8.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按工作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3.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当地有关部
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8.4.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
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20xx年
9.2. 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20xx年

第十条 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b)、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c)、不可抗力;
d)、甲方代表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代表在以上情况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
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
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
被确认。
12.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已经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12.3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甲方和各施工单位也应尊重乙方的劳动成果,若工程受到损坏,乙方负责修复,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工期顺延。
第十三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纠正,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
14.1.违约责任:
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
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
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4.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5.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的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5.2.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分为:水管试压及保温,风机盘管安装,风管安装及保温,凝结水管安装及保温。
第十六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
16.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
在试车前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
间、地点。乙方准备试车记录。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6.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如乙方承包时),
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
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乙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
车记录上签字。
16.3.双方责任: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照本协议条款第二十三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
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有甲方承担。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动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十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得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程。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工程为一次性包死,若甲方提出要求变更的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预付工程款
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及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19.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合同签定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万元,以后每月按工程进度结款,工程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三日内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再支付万元,剩余元为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十日内付清。
19.2甲方不按时预付工程款,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10天后向甲方
发出要求预付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
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0.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二十日提交本月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量。
20.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二十七日前核实完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双方约定
21.1.工程总承包方为。甲方应负责协调各施工方间的关系,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21.2凡属本协议条款第十八条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导致
合同价款增减时,其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后支付。
21.3.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在约定支付时间10天
后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三十六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22.4.乙方有责任向总包方支付合同总款的工程配合费,总包方有义务向分包方提供相应的施工配合,如水、电、脚手架等施工设施。
第二十二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乙方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验收。
22.2.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验收标准参照奥克斯公司《设备安装技术标准》,《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2.3违约责任:
对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设备经试车后)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2.4乙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应在变更前15天(重大设计变更前20天)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乙方对原设计提出的变更要求,经甲方和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四条确定变更价款
根据工程承包方式及本协议条款第二十四条发生的设计变更、并按第二十二条中确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工程变更价款。
24.1.乙方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提出变
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
24.2.甲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重大变更10天内)
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0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4.3.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第三十条约定俗
成的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北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本协议条款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提交竣工图。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提请甲方验收日期。
甲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
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26.1乙方在竣工工程验收后15天内向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6.2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15天内提出审核并予以确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拨付工程尾款。
26.3.乙方收到工程结算尾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26.4.由于甲方不能支付工程尾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该工程视同进入工程保修期。
26.5.由于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使用,并承担工程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进行保修。保修期为一个冷暖季。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后,将工程交付甲方的同时,与甲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群体工程以单位工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违约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索赔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30.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30.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30.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天内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
已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
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三十一条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工程分包价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应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三条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应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
隔10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33.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3.2.造成乙方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约定。
第三十四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34.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
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
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
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4.2.由于甲乙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
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合同生效和与终止
35.1.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35.2.乙方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竣工工程,双方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三十六条合同份数
3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36.2.本合同副本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章)承包方(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设备销售及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
承包方: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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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设备合同模版

甲方(采购方):

联系电话:

乙方(供货安装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安装中央空调设备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订购及设备规格型号及数量,以及工程概况:

1、设备情况(详见报价表):

2、 安装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开工日期:XX年 月 日

竣工日期:XX年 月 日

第二条 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确认并指定货物堆放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必须是具有安全保证的),工程材料的安全由甲乙方共同负责。

第三条 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

1、 乙方负责中央空调设备的安装、调试。

2、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和厂家提供的工程安装设计说明。乙方于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三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产品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涉及机型调整的,须经双方洽商加以确认。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价款为双方合同工程款+洽商价款 ;

2、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圆整 )

3、合同签定时,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计人民币¥ 元;

大写: 圆整(计工程总价款的30%);

4、乙方工程材料及设备进场,甲方验收签字后支付乙方二期工程款人民币

¥ 元,大写: 圆(计工程总价款的60%);

5、其余款项于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以验收报告日期为准),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空调设备权属为乙方;乙方通知甲方验收,一周内甲方无故不参加验收,视作验收合格。

6、以上价款不含小区物管费、含专用钻孔机器钻孔费用、含设备吊装费。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 除洽商外,如乙方延期交工,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2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 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的1‰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甲方责任: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 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协调配合工作;

2、甲方负责空调内外机电源的铺设及室外机基座的建设。

3、甲方负责施工期间的水电开支并协助办理乙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证明。4、甲方中途终止工程,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的50%的违约金。5、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1‰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总额的20%。如甲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付款,一个月内,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中央空调设备及附属材料,且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关的法律责任。5、 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6、 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 不可抗力;(3) 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4)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1. 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壹年半(即18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则乙方收取基本维修费用,更换损坏零部件的,按所更换零部件出厂价格收取费用。2. 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为空调使用方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定合同予以确定。第七条 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条 由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认的本工程的设计图及报价方案说明书及其他文本为本合同附件。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  乙 方:代理人: 代理人:电 话: 电 话:日 期: 日 期:

通风空调工程安装合同范本最新整理版

发包人(甲方):

地址:

承包人(乙方):

地址: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______________项目的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交由乙方进行施工,现就本工程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承包方式:

3、承包范围:

4、工程期限: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工期:_______天。

(2)甲方在工程符合施工条件时通知乙方入场。

二、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本次工程施工进行协助,协调邻里关系,提供条件适格的场地。

(2)甲方有责任在本次工程完成后,按付款方式中的规定,与乙方完成相关费用的结算。

(3)甲方有权利随时检查乙方施工进度与质量。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时,三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2、乙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1)乙方为本次工程的施工主体,有责任承担本次工程的施工准备与实施、施工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2)乙方负责为本次工程施工结束后提供竣工报告,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完成对本次工程的验收工作。

(3)乙方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禁止酒后作业。

(4)工程完工当天,乙方应向甲方发出验收通知。

(5)乙方有权利按付款方式的要求向甲方收取工程的各项相关费用。

三、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费用的________%作为工程预付款。

2、工程结束,完成验收时支付工程款的________%,剩余________%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满时无息支付给乙方。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四、质量要求

本工程的质量应满足国家以及行业的标准,若工程所在地有更严格的标准,则本合同适用更严的标准。若该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乙方应承担返工所有的费用,及承担迟延履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验收标准

本合同执行的验收标准应严于国家、行业中的标准。

六、工程量变更说明

1、如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或施工过程中需变更工程量,应与乙方协商;

2、如乙方同意变更,双方应签订本合同的附件,调整服务价格和完工时间;

3、若乙方不同意变更,则允许乙方提前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七、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条款给守约方造成巨大损失的,均应全部赔偿;若造成的损失不大,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责任方要给守约方补偿工程款的_______%,共计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

八、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合同在双方签章后,甲方预付款到达乙方账户的当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本合同自行终止。

2、经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可提前终止。

3、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代表人:

联系方式:

工程所在地: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工程所在地:

签订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空调销售安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甲、乙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订购 大金空调 一 批,并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开通,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产地、数量、金额如下: 序 号 设 备名 称 数量 单 价( 元) 办公室 1 2 3 4 5 6 7 8 9 rhxyq14sy1 rhxyq12sy1 fxsp100 fxdp63 fxdp45 fxdp40 fxdp32 fxdp28 fxdp56 1 1 2 5 1 1 2 3 2 售楼部 10 11 12 13 14 15 rzp450pay1 rzp400pay1 rzp300pay1 fzsp125 fzsp90 fzsp71 2 1 1 6 6 1 合 计( 元) 品 牌产 地 1 16 17 18 19 20 21 fzsp56 fzsp36 4 2 计 费 管 计 设 备 合 安 装 材 料 风 合 序 号 设 备名 称 数量 移机 移 机费 1 2 3 4 5 6 7 rmxs160 fjdp63 fjdp45 fjdp40 fjdp36 fjdp32 风

二、产品质量 2 1 1 3 2 2 管 1、乙方供应的空调质量以上海大金产品的样本和说明书上的技术数据为标 准。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德有关规定。 2、乙方保证其供应的空调设备是全新的合格产品。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 质量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要求。

三、交货时间 1、空调安装工期跟甲方装修同步配套进行。XX 年 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空调设备、技术资料、安装、安装材料、风管 等,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 月 日前完成空调 2 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 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 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乙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配件等补上,且不计 费用。 3、空调设备在安装完毕后,乙方与甲方一起进行空调调试运行验收。因空 调设备自身质量问题或安装出现差错,乙方应完全负责。乙方负责协调设备安装 及调试运行的负责人为: ,联系方式为: 。 4、空调的安装调试由乙方负责,甲方要免费提供空调安装过程中的水、电 等必要条件及其他相应配套工作。 交货地点:

四、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场地。 1、交货地点: 五、验收方法 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双方根据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 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各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 由乙方处理解决。 此次验收仅是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等的检验,最终质量以甲方验收合格为 准。 2、安装调试后对空调设备运行性能进行验收,以空调连续稳定正常运行效 果良好为准,由甲方组织各相关方参加,最终结论以各方签字确认为准。 3、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换合同设备的主材、辅材的 品牌、型号等,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并由乙方无偿 调换至原品牌的规格、型号。

六、付款方式 1、设备到现场支付合同总价的 70%,空调设备安装并调试完毕甲方验收通 3 过后支付到合同总价的 95%,余款 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到期后无息返还。 2、每次付款前乙方必须提供符合萧山当地税务要求的发票,支付到 95%时 提供全额发票。

七、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八、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能按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运行,乙 方按 1000 元/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交付的空调不符合合同质量的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十五 天内给予无条件免费更换。

九、质量保证期 1、质量保证期: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乙方在接到甲方书 面通知和电话通知后 1 小时内,立即派合格的维修人员到达甲方所在地维修,直 到修复为止。 2、售后服务方面,乙方所坚持的原则是先解决问题,后分析责任,把用户 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保修期内乙方免收配件及修理费用(非质量因素除外) ,保修期满后备品 或易损件的更换只收材料费。对同一部件连续出现二次故障的配件,由乙方免费 提供直到甲方满意。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履行地 为: (¥ 元) 。

十一、本合同壹式玖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叁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XX 年 月 日 签 订 日 期:XX 年 月 日

空调工程总分包施工协议条款
**(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施工合同



空调工程总分包施工协议条款


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

业主:**集团控股公司

发包人: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安装工程
施工合同文件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条款


第二部分投标书及其附属文件


第三部分通用分包合同


第四部分其他合同文件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



业主:**集团控股公司


发包人: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业主及发包人已就建设**(北京)研发大厦(以下简称本工程)空调工程进行了招投标。
鉴于业主及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属文件。
鉴于承包人同意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文件的要求履行其合同责任并保证以诚信、敬业和积极的态度与发包人和本工程涉及的任何第三方保持充分的有效的合作,直至工程的圆满竣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兹就以下事宜签定本合同。
发包人委托**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承担**(北京)研发大厦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空调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北京)研发大厦空调工程
工程地点:北京市海淀区****10号院内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48762平方米
投资性质:自筹
第一条 1.11.2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地段。建设用地北临四环路、西靠科学院南路,是**科技园(融科资讯中心)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本项目施工进度基本要求,20xx年4月10日—6月25日空调水系统、风管制作安装、设备安装,试风、水试压,冲洗完毕。20xx年7月5日风管及管道保温完毕。20xx年4月10日—7月30日空调设备及末端安装,20xx年7月5日—8月10日空调设备试运转。20xx年9月6日—9月24日空调系统试运行并开始综合调试。20xx年10月8日系统调试完毕及配合二装。20xx年10月25日空调工程验收。20xx年11月8日工程竣工。
第二条 工程内容
2.1 空调的风系统和水系统制作安装以及锅炉房、冷冻机、冷却塔、热交换站、空调机、水泵、风机、水处理等设备(包括其附属设备)的二次运输和安装。
2.2 本工程施工拟采取分段分层施工的方式进行,有关工程款支付也按此原则执行(详见附件一)。
2.3 当本工程客户提前进驻大厦并自行开始安装空调时,乙方应根据原投标报价书中相应分段分层报价,无条件拆出此部分工程造价。
2.4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 图纸
3.1 业主须在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或进场后7天内,免费向乙方提供四套晒印蓝图。
3.2 乙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4天内或进场后7天内,向业主和甲方递交一份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图纸需求计划(主要为空调工程及影响空调工程所需的图纸),该计划应明确乙方对各区段图纸的最迟需求时间,且应合理考虑施工准备时间以及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安排等综合因素,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同意后,作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成为本合同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供应计划。
3.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他认为相关图纸中可能存在的任何缺陷、疏漏、不足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乙方可附对应这些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负责在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审核后与设计人办理洽商。乙方负责两套竣工图的整理和编制等工作。
第四条 驻工地代表
4.1 业主委托尹明为驻工地代表,业主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另行说明。甲方委托梁洪光为驻工地代表,甲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另行说明。
4.2 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委托***为驻工地代表(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乙方驻工地其他管理人员授权职责作为合同附件)。乙方指派的工地代表应具有相应技术资格和经验,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必须按时参加相关会议,代表乙方做出决定和按甲方、监理公司、业主的指示工作。乙方对工地代表的更换必须得到甲方同意。业主、监理、甲方若对乙方工地代表工作不满意,有权发出指令撤换。
第五条 甲方责任
5.1 对包括乙方及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5.2 为乙方尽量提供工作面基本满足乙方及其他承包人施工的要求。
5.3 提供现有的临时水、电接口和其他现有的临时设施支持配合。
5.4 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乙方后,乙方进驻现场所需的基准定位线、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5.5 负责业主规定地点堆放建筑垃圾的管理并负责落实各分包单位清运。
5.6 提供甲方现场已搭设的脚手架,由乙方检查脚手架是否保证符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六条 乙方责任
6.1 乙方必须在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卫生及工期安排等方面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签定有关协议。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现场指挥,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甲方的工作程序,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消防、文明施工、成品保护负全部责。
6.2 编制乙方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负责相关项目的深化设计并对施工图纸进行细化、深化、优化设计及时解决图纸中的缺陷,疏漏和不足。乙方负责与设计院、其他专业进行图纸会审,协助设计院将对施工图的修改方案落实到图纸上。乙方必须按时编制工程进度计划,月度计划和旬计划,落实和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由总包规划后,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提前3至5天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告知总包,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改变。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由总包规划后,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提前3至5天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告知总包,经总包方批准后方可改变。乙方须提前5天至7天提出调试、验收配合计划,与甲方共同督促其他相关单位做好与空调相关产品的技术和认证工作,并负责本项目的空调联动调试和其他相关设备调试的整体协调工作。
6.3 乙方负责完成本项目的空调验收(包括热水锅炉、冷却塔等专业设备在劳动、环保、天然气等部门的报装检验和审批工作)相关工作,包括配合甲方负责其他单位在本工程负责的空调项目(如锅炉房到热交换站之间的水系统管道等)的验收,以及督促、指导其他相关单位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工作,落实有关资料的归并工作。
6.4 乙方须负责提出、征集和解决(从施工阶段到工程保修阶段)所有与空调工程有关的设计、施工、系统质量、用户满意程度等问题(如二次装修接口、吊顶标高、空调设备噪音控制、过渡季内区过热等空调系统质量问题),并督促、指导自身以及相关厂家和专业队伍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协同业主、甲方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6.5 乙方负责自身所进或所占有的施工现场内的一切物料及施工机具的看守责任。
6.6 乙方必须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安全设施。对由于乙方原因所造成的各种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6.7 乙方必须执行甲方关于《**研发大厦工程专业分包队伍管理办法》的规定。此《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8 乙方负责本项目施工范围内空调工程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工作,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成品(如:风口、风机盘管、锅炉、空调机组、水泵、风机、配电柜等)丢失、损坏等,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同时承担其直接经济责任和经济损失,直至交给甲方及业主为止。
6.9 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堆放建筑垃圾并及时清运场外。未能及时清运由甲方负责代运每车500元或每月5000元。
6.10 单项变更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应规定执行。
6.11 按甲方授权负责空调工程相关设备的技术要求咨询、配合工作。
6.12 配合甲方协调空调以及相关系统各专业的联动调试。
第七条 关于投标文件
7.1 应当认为,乙方已经确认其提交的投标书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乙方提交的投标书中的投标价格以及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汇总表中开列的各项费率和价格覆盖了:乙方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为空调工程的正确实施、竣工和修改其任何缺陷所必须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为完成前述全部工程范围内容而必须发生的任何费用; 可以预见的任何紧急情况的处理费用; 由于二次装修造成的设备末端变更引起的工期及费用的损失; 由于二次装修的工程进度与本专业施工进度不符(如**部客户二装滞后,必须在大面积施工之后再行组织施工的)所造成的各种损失或多付出的费用; 对空调机房、冷冻机房、锅炉房等系统进行细化和优化设计所需的费用; 负责处理及协调业主提供的图纸与相关规范矛盾所引起的各种变更费用;
7.2 乙方在投标期间所做的所有承诺,都作为投标文件的合理有效的补充,具有同等的效力(详见附件二)。乙方承诺将严格按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质量在工程中实施,否则自愿接受业主及甲方的处罚。
7.3 业主与乙方在招投标阶段所做的招标答疑文件,作为本工程招投标文件的合理补充(详见附件三)。
**条 误期责任
乙方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规定的日期完成本款约定的形象进度节点和误期竣工时,业主将扣除工程款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为每拖期一天为人民币3万元整,但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第九条 提前竣工
本工程应按甲方要求的节点进度完成工期,不要求提前竣工。
第十条 工期延长
10.110.2 当属于可以证明的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时,延误时间在十五天以内的,乙方不得申请延长竣工期及任何经济索赔;延误时间超过十五天的,乙方可申请延长工期但不得进行任何经济索赔,接到申请延长工期申请后,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甲方适当地协商之后,经业主同意后,可根据实际延误情况决定工期延长的时间,各节点完工日期可随此做相应的调整,但未经业主和甲方同意,最终竣工日期仍不得调整。
10.3 由于乙方原因严重影响并造成工程整体形象进度延长时,甲方有权要求另外的队伍施工,一切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合同价格
本合同是以合同价格组成明细单和合同价格组成汇总表为基础的固定总价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本合同总价包含本工程所有工作内容的工程施工及其他费用,当某项工作内容自然失去(如:出租客户自身原因所引起一定范围的施工拖后或失去)时,业主将扣除相应工作范围的工程施工费用。
第十二条 支付
12.1 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980915.06元(玖佰玖拾捌万玖佰壹拾伍元零陆分)。在本合同签订后14天内,征得甲方同意,业主将向乙方支付一笔金额相当于本合同总价20%,计人民币1996183.01元。但前提条件是乙方已在此日期之前向业主提交了由银行或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担保机构出具的格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相当于本合同总价各10%的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金额为998091.51元);在本工程施工至工程总量的30%时,业主退还乙方预付款保函。
12.2 在工程施工完成相应节点(详见附件一),达到优良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分三次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各10%,人民币998091.51元,共计人民币2994274。53元。发生重大工程内容调整时,业主保留对所有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修改权。
12.3 在工程施工完毕,达到优良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再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15%,计人民币1497137.26元。
12.4 在本工程具备联动调试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核合格后14日内,由业主再支付乙方工程总价的10%,计人民币998091.51元。
12.5 在本工程联动调试完毕,通过验收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文件后,无工程系统质量遗留问题,且工程结算与业主达成协议后14日内,征得甲方同意,由业主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1996183.01元。
12.6 在本工程竣工两年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征得甲方同意,由业主付清剩余的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499045.74元。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必须经甲方同意认可,未经甲方同意认可业主直接支付的工程款甲方将不承担总包责任。
第十三条 变更
13.1 没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和业主及甲方的确认,乙方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十四条 变更计价和变更影响
14.1 乙方应与监理工程师合作和配合,在任何变更提出后48小时内对相关变更做初步的计量和计价:每月25日,乙方应将本月发生的经监理工程师和乙方初步计量和计价进行最终认定。但本条约定,如果经过计量和计价的工程单项子目变更金额在叁仟元(含)人民币以内时,则只由乙方实施工程变更而不做合同价格的变更,为此本条进一步约定,各个变更指示中的每个变更项目应分别进行单项子目的计量和计价,不允许在变更的计量和计价时将各个变更同一子目和同一变更指示中不同变更项目的同一子目进行累加。乙方应将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所有依合同为乙方应得的变更的金额纳入乙方准备的竣工结算报表中,由业主在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4.2 这里讲的单项子目,是按投标报价中的单项报价子目为依据。
14.3 为保证合同双方的工作效率,乙方应保证他递交给监理工程师的任何变更计量和计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如果乙方对任何变更的计量或计价超出最终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变更工程量或变更金额的一定范围时(暂定5%以上),业主将从乙方依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罚乙方相应高估冒算的那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14.4 业主提出的材料或设备变更,其变更后的材料设备单价价差的调整办法:乙方按投标报价的材料设备单价计算价差,调整价差仅计取3.4%的税金和1%的劳保基金,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计取(并将材料设备清单附后)。
14.5 发生经济变更时,相应变更价格以原投标报价中的直接费单价为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和质量等级
15.1 本工程拟申办“长城杯”及“鲁班奖”,本工程质量不得低于相应奖项对本分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检验
16.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16.2 所有在合同中已明确指明或约定必须进行检验的任何材料在经过检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合同未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乙方应保证其质量的可靠性,一旦经甲方检验发现不合格,将对乙方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并承担相关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便利的施工条件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负责对乙方的协调和管理;若确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无法顺利进行,一切后果(顺延工期及其经济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如在施工过程中,违反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或甲方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协调的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适当罚款,罚款必须按甲方规定进行支付;否则,在乙方无法按合同履行工期目标、质量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况时,甲方可加倍处罚,并建议业主从工程款中扣除,或者甲方在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有权增加专业人员协助乙方完成部分工程的施工,其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无论是否征得乙方同意)。
第十九条 现场管理甲乙方责任及划分
19.1 乙方负责自身所进施工现场内的一切物料及施工机具的看守责任。
19.2 乙方按甲方具体要求配合做好其施工范围内的安全防护及设施(费用已包含在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合同总价内)。
19.3 乙方负责办理自身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任何因乙方所用人员造成的过失及对工程的任何损失,都由乙方及相关责任人承担。
19.4 对于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及验收标准,将按国家有关的消防技术及验收标准执行。
19.5 安全事故(详见协议)
19.6 乙方对甲方发出的正式文件必须无条件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并无条件执行。
19.7 乙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则须在会上提出协商解决,否则视为同意,会后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或签收时提出,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条 样品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所用材料的样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样品的厂商、规格型号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修
21.1 工程竣工后两年内,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的保修工作,保修期内除业主使用不当外造成的质量问题,分包必须在24小时内无偿为业主返修,如不及时修复,业主或甲方可委托第三方修复,费用在保修款中扣除。
21.2 工程竣工后两年后(工程保修期之后),乙方为业主进行的工程保养合同,另行商定。
第二十二条 争议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解决: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23.1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23.2 分包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尾款、交付工程,双方已签订保修合同,分包向总包支付保修抵押金后,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份数
24.1 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25.1 补充条款总包制定的《**研发大厦工程专业分包队伍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并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



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中国建筑**工程**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条件
定义及规定
1.1定义
在分包合同中,所有措词及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都应具有主合同分别赋予它们相同的含义,但以下措词及用语应具有本款赋予的含义:
“业主”指主合同中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
“总包”-甲方:指主合同中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指具有分包资格和支付分包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
“分包”-乙方:指其报价书已被总包所接受的当事人。
“监理”主合同中业主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
“主合同”指业主与总包之间签订的合同。
“分包合同”指分包合同协议条款、分包合同条件、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分包投标书和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图纸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分包概算报价、分包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业主签证书、投标过程中的函件、纪要(招标答疑、报价调整)、工程洽商、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工法等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消防、保卫协议,安全协议书、总分包驻工地代表及管理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明确列入上述文件中的此类进一步的文件。
“分包合同协议条款”指结合具体分包工程,总包与分包协商后签订的书面协议。
“分包合同条件”指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件》(GF-91-0201)“合同条件”、《电气及机械工程合同条件》、《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4本)改编并构成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指总包向分包发出的分包工程投标报价编制依据的文件。
“分包投标书”指分包向总包提交的有关投标内容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报价汇总、主要设备及材料、工期、质量及报价说明等。
“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指总包对分包的报价书的正式接受函。
“分包合同图纸”指分包合同中的所有图纸、计算书以及类似性质的技术资料。
“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有关规定”指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
“分包概算报价”指分包根据分包合同和各项规定,为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按北京市现行概算编制办法提交编制的概算报价。
“业主签证书”指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并对分包概算报价的直接费或分包合同总价或其他费用认定的书面资料。
“招标过程函件、纪要“指由业主、设计提出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由业主、设计、监理确认的关于对工程图纸进行补充、删除、修改、推翻、说明等方面的书面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进行编制的,用以指导分包工程各项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和控制的综合性文件。
“标准、规范和工法等技术性文件”为完成工程项目所必须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程、标准、工艺等技术性文件。
“分包开工日期”指分包收到总包发出开工通知书的日期。
“分包竣工日期”从开工之日算起到完成分包工程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
“分包合同价款”指总包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写明的,按照分包合同的规定,为了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应付给分包的金额。
“分包设备”指在分包工程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工程中所需的全部装置和任何性质的物品(临建工程除外),但不包括拟构成或构成分包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或其他物品。
“书面形式”根据分包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总包、分包、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经济支出”在分包工程中的实施、完成以及修补任何缺陷过程中已经发生,经总包确认后,以增加概算形式支付的合同条款。
“费用”总包在分包合同价款中需要直接支付的开支和分包应支付负担的支付。
1.2规定
在分包合同条款中,凡涉及到的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均指书面通知、同意、批准、证书、确认和决定均不应被无故扣压或拖延。
总包以口头形式发出的指示分包应遵守此类指示,总包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
进一步规定,如果分包在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包确认了总包的任何口头指示,而总包在5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总包的指示。
一般义务
2.1分包方的一般责任
按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设计及协议条款附件列出的或未列出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及各种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法规、规定要求,以应有的精心和努力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如需要)、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
如果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如需要)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或与现行规范不符应立即通知总包。
分包应提交的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应在规定日期将进度计划(按规定格式和详细程度编制)提交总包、以取得总包同意,没有总包批准,分包不得更改其计划,无论总包何时需要,分包还应书面形式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分包工程在分包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分包应严格按照总包的总体施工计划编制自己的施工计划并无条件地执行总包要求的计划,总包、计划可以根据施工需要随时调整,分包为了满足总包进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分包承担。
2.3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种施工方案变更
分包必须按投标时总包认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其变更必须经总包批准方可实施。
2.4分包合同的转让
没有总包同意,分包不得转让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一部分。
2.5再次分包
分包不得将整个分包工程分包出去,没有总包、同意,分包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类同意均不解除合同中规定的分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分包使用劳务分包必须符合资质条件且必须经过总包的认可。
2.6与其他分包的交接
分包在分包工程开工、竣工前后必须在总包组织下与其他交接分包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并在验收手续上签字,承担有关经济责任。总包将在分包的工程款中给予支付或扣除。
2.7分包必须按总包规定配备管理人员(一般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工长)并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
2.8按总包要求定期参加工程有关会议。
2.9细化设计分包有责任将细化设计做出并经过设计、总包批准,但该批准并不解除分包对该设计所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2.10图纸审核分包对自己施工专业的图纸并结合其他相关专业的图纸进行充分地审核,任何因图纸审核不细造成施工过程中与其他相关专业矛盾所带来的责任及返工损失,由分包自己承担。
主合同
3.1分包对主合同的了解
需要时总包应向分包提供主合同复印件(有关价格细节除外,按情况而定),以便分包全面了解主合同的各项规定。
3.2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有矛盾处,按分包合同执行。
3.3分包对主合同条款应负责任
整个分包合同受主合同的制约,主合同中对总包的约束性条款同样适用于分包。分包同意按照主合同条款进行施工,且总包拥有主合同中业主对待总包同样的权力对待分包。
3.4分包对有关分包工程应负的责任
分包在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实施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成总包违反主合同规定的总包的任何义务,分包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总包或业主、监理在质量验收资料上的签字,均不应解除分包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及义务。
3.5分包违反分包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根据主合同总包将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总包可从本应支付分包的金额中扣除这笔赔偿费。
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其他设施
4.1分包使用临建工程
总包负责为分包指定搭社临建工程区域,搭设和费用由分包负责。其标准必须按总包《标准工作程序》中、CI实施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和总包有关规定执行。分包工程结束或总包因现场需要提出拆除时,分包必须按总包规定的要求标准。如分包使用总包部分临建工程,或委托总包搭设分包临建工程,应按协议条款规定向总包上交费用。其临建工程搭设和拆除由总包负责管理。
4.2分包与其他分包方共同使用或专用总包设备和其他设施
总包允许分包和其他分包方使用总包的设备和其他设施,见协议条款的有关规定。
4.3对误用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设施保障
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担由分包、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误用总包提供的临建工程、总包的设备和(或)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赔偿。

现场工作和通道
5.1在现场的工作时间:分包遵守总包现场管理规定及规章制度
分包应遵守总包的工作时间。分包应遵守总包《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CI实施办法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一切管理条例、办法,并按其规定实施。
5.2为分包提供现场和现场通道
总包应为分包提供施工所要求的那部分现场或现场通道,除分包协议条款另有说明,总包没有义务将现场的任何部分提供给分包专用。
5.3分包允许进入分包工程的义务
分包应允许总包、监理、业主及其任何一方所授权的任何人在工作、时间内随时进入分包现场检查工作。

材料及设备供应
6.1业主供应材料设备
6.1.1本协议条款附件中列有业主供应材料及设备清单。
6.1.2业主应按照协议条款第6.1.1款所约定,向分包提供材料、设备及其产品合格证明。运至工地范围内,则视为运送到位,分包不得向业主另收二次搬运费。
6.1.3总包代表应在所供材料及设备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分包,分包派人与业主一起验收,无论分包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分包妥善保管,发生损坏丢失,由分包负责赔偿。业主不按规定通知分包验收,分包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损坏丢失由业主负责。
业主供应的材料及设备与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 材料及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与清单不符,分包可拒绝接受保管,由总包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分包开箱时须请总包到场,出现缺件或质量等级、规格与清单不符,由业主负责补足缺件或重新采购。
(2) 业主供应钢材与清单规格型号不符,分包可受业主委托代为调剂串换,分包保证30%的串换能力。
(3) 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业主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4) 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业主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业主负责将多于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6.1.4凡不在业主供应材料清单内的材料,业主也有权要求采用业主供应方式。对采用非业主供应方式的所有材料,分包必须在施工、安装前至少60天提出供应计划及采购清单上报业主认可,以确定是否采用业主供应方式。
6.1.5凡确认的业主供应的材料,分包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并考虑合理的供应周期,及时将季度计划、月供计划、周供计划提交总包认可,否则,相应的损失和工期延误由分包负责。
6.1.6分包验收后,以及在施工和安装时损坏、储存不当、误用或疏忽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1.7业主在必要时可要求分包承担卸货义务。
6.2分包采购材料及设备
6.2.1分包应根据协议条款约定和设计规范要求,采购工程所需的所有非业主供应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6.2.2在合同中没有确定单价的材料,分包在采购前一个月前报业主,经业主确认后分包方可自行采购,并以业主确认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若分包不同意业主限价,分包有义务将材料供应商、种类、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供货时间和地点等项资料重新提交总包认可。
6.2.3无论是否由业主限价的分包采购物资,分包对其同等责任: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总包代表验收。对与设计和规格要求、不符的产品,总包代表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应按总包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总包不能按时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不符规范和设计要求,仍由分包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总包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分包有义务保证总包(及业主)作为材料最终用户享有的退换、保修、调试等售后服务的一切权益,并负责因材料质量原因或由于分包施工或安装毁坏、储存不当、误用或疏忽所导致的对总包造成的损失。
开工和竣工
7.1分包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分包在接到业主发出的开工通知书的10天内或协议条款规定时间内开始分包工程施工,按规定时间完成各个区域的施工,直至完成整个分包工程的竣工或在第7.2款可能允许的延长时间内竣工。
7.2分包竣工时间的延长
如果由于以下任一原因致使分包延误实施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分包有权为其分包工程或其任何区段获得合理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1) 总包根据主合同有权从业主处获得分包工程竣工时间延长的情况;
(2) 总包做出指示,要求分包顺延工期但不适用于本款(1)段的指示;
(3) 规定:
(1) 分包在延误开始发生的5天内,将造成延误的情况通知总包,同时提交一份延期报告,总包研究认可后,延期生效,否则分包无权获得延期。但延期均不应超过根据主合同就该事件从业主处获得的延期。
(2)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续性的影响,分包应以不超过5天的时间间隔向总包递交临时详情报告,并在事件影响结束后5天内提交最终详情报告,则分包仍有权获得延期。
7.3总包有义务通知
总包应根据主合同规定所获得的有关分包合同的所有延误立即通知分包。
质量检查和返工
8.1分包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总包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总包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总包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除非总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分包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生由分包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总包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承担。
工程报验
9.1物料报验
分包的物料进场必须提前三天内向总包申请,以便现场安排足够的场地存放,凡因没按要求提前申报造成现场无处存放的物料,造成的一切运费由分包自理。所有物料在进场24小时内必须报验。
9.2工序报验
分包在自检的基础上,提前一天向总包申请施工部位报验工作,以便总包联系监理及业主参加。
9.3施工机具进场
分包应根据施工计划要配合总包做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前应完成合同范围内的一切工作并修补完所有缺陷。一切涉及竣工验收费用都由相关分包自行负责。
指示和决定
10.1根据主合同所做的批示和决定:
分包应在有关分包工程方面遵守业主的所有指示和决定,但此类指示和决定应由总包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
10.2总包及其管理人员的指示:
总包代表及其授权职责范围内所发出的指示,均应为总包有效意志的表达。分包应即时遵守总包发出的一切指示。如分包不执行总包发出的指示,5天后总包可委托第三方执行,发生的所有费用总包将在支付给分包的工程款扣除。
变更
11.1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仅应根据以下批示更改、增补或省去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
(1) 业主根据主合同做出的指示,此类指示由总包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分包。
(2) 总包做出指示。
11.2变更指示
分包不执行从业主直接收到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总包确认的指示,如果分包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总包,并向总包提供一份直接指示的副本,分包仅应执行总包书面确认的批示,但总包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处理意见。
变更的估价
12.1估价的方式
分包工程所有变更应按照本款的规定的方式估价,而且变更超过了3000元所变更的价值应加到分包合同价格或从中扣除,视情况而定。
12.2所有变更的价值应参考分包合同中规定的相同或类似工作的价格和费率来核定。具体内容见协议条款规定。
12.3参照主合同的测量进行估价
如果分包工程的变更由业主根据主合同测量,总包应允许分包参加测量。
12.4报价工程量与实施的工程量
不管分包报价的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还是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工程结算时,除协议条款规定外,工程量一律不能调整,分包必须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按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进行施工。
通知和索赔
13.1通知
如果总包根据主合同条件向业主递交任何通知或其他资料、、记录的话,分包应就有关分包工程方面向总包发出类似通知或其他资料、记录,以便总包能遵守业主合同条件。
13.2索赔
施工进程中,分包发现了按主合同可能发生索赔的因素,应向总包提供有关材料和帮助。总包在业主处得到索赔利益时(包括追加付款、延长工期等)应将合理的一部分转交给分包。除本款或第7.2款中的规定外,总包对分包在其分包工程的施工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障碍、条件或情况均不负任何责任。分包合同价格包括了分包为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所提供的一切必要物品及承担的一切必要工作。
13.3未发出通知的影响
如果由于分包未能遵守第14.1款而影响了总包按主合同从业主处获得的任何金额的补偿,总包可从按照分包、合同本应支付给分包的金额中扣除该笔款项。
保障
14.1分包的保障义务
分包应保障总包免于承受本分包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1) 任何人员的伤亡;
(2) 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分包工程除外)
分包还应保障总包为此或与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4.2总包的保障义务
总包应保障分包免于承担与下述事宜有关的任何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1) 按分包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2) 由业主、其代理人、雇员或工人或业主单独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
施工试验及计量器具
分包的试验必须持有北京市认可的上岗有效证件,否则分包委托总包实施并向总包支付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竣工资料及结算
16.1分包工程或区段计划竣工前10天,分包向总包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向总包提供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及结算资料,总包应在分包工程竣工前5日内将检查审核意见发至分包,分包在分包工程验收后12天内向总包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由分包不按规定时间向总包提供竣工技术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和工程款不能及时结算的损失由分包负责,总包将在支付分包的工程款中扣除。
未完成的工作和缺陷
17.1移交前分包的义务
分包在分包工程或区段竣工验收前发现其工作缺陷,分包应按协议条款规定时间修补由于任何原因所造成的各类缺陷,除非上述缺陷是由业主、总包及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或违约造成的,否则分包无权为修补上述缺陷获得追加付款。
17.2移交后分包的义务
在分包工程或有关区段竣工后,乙方应保修分包工程所包括的一切工作缺陷。
分包工程保修的范围和期限按市建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限不以分包工程竣工时间为起始计算日期,而以整个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始计算日期。
经法定检测单位确认的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保修责任不受保修期的限制。
分包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24小时内与总包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分包责任的,应在协议日期内予以保修,否则,总包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分包单位承担,并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分包进行处罚。
保修项目的验收应当以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图为准,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保修项目应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
支付
18.1分包的月报表
分包应在每月23日前向总包提交一式4份当月完成工作量统计报表。
18.2分包月报表
总包在收到分包月报表10日内核实完毕并将分包月报表中所列款额包括在主合同规定的总包报表中。
在下列情况下,总包有权扣发或停发全部或部分工程进度款。
(1) 工作量报表没有被业主认可;
(2) 工作量报表被业主认可,但业主尚未向总包支付全部金额而这不是总包的行为或违约引起的;
(3) 总包与分包之间和(或)总包与业主之间就分包报表中包含的任何其他事宜已发生了争执;
(4) 技术资料不同步
总包在以上情况扣发或缓发工程款后应将拒发或缓发的理由通知分包。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扣发或缓发的款项,在总包核实分包月报表厚0天内或协议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总包应将分包报表中所包括的款额应到期支付给分包,但须扣除以前支付的款额,按比例扣除的保修金额及分包管理费。
主合同的终止
19.1对分包雇用的终止
如果在主包工程未完之前主合同对总包的雇用被终止或主合同被终止,总包应在上述终止后的任何时间通知分包立即停止按分包合同对分包的雇用,分包在接到通知时,应尽快将其职工、设备撤离现场。
19.2终止后的付款
如果对分包的雇用如上述被终止,则在扣除已支付给分包的部分款额与款项后,应向分包支付以下费用:
(1) 分包合同终止日期前完成的全部工作的费用;
(2) 由分包恰当带到并留在现场上的所有材料的费用,从现场上撤离分包的设备费用的合理部分;
(3) 分包雇用的工人的合理遣返费;
(4) 为随后安装到分包工程上在现场外恰当地准备或制作加工地材料、制品的费用,但分包应将此类材料、制品运至总包合理指定的其他地方。以上费用业主未支付总包,对分包将不适用。
(5) 由于分包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的主合同的终止。
如果由于分包违反分包合同而导致业主终止主合同对总包的雇用或终止主合同,由上述条款关于支付的规定将不适用。
分包的违约
20.1分包合同的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任何情况时,总包可根据分包合同,在通知分包后立即终止对分包的雇用;
(1) 分包破产、停业清理、资不抵债;
(2) 分包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第7.1款开工或实施分包工程;
(3) 在总包根据本款规定做出要求分包清除有缺陷的材料或修补有缺陷的工作指示后,分包拒绝或忽视此类指示;
(4) 分包无视总包的事先书面通知,反而固执地或公然忽视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分包违反第2.4、2.5款;
(6) 业主根据主合同规定预先通知总包后,要求总包将分包从主包工程上撤出;
随后总包可占用分包带至现场的所有材料,分包设备及其他物品,并可由总包或其它分包将上述物品用于施工和完成分包工程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也可以将物品出售将所得收入用于补偿分包应支付给总包的款额。
20.2总包的权力
总包可不根据本款发出终止通知,而仅从分包手中接过该项分包工程的未完部分,未完部分工程的费用总包可从分包收回或从应支付分包的款额中扣除。
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应以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正式发布为准。
不可抗力发生后,分包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总包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灾害继续发生,分包应每隔10天向总包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
总包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因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 工程本身的损害由分包承担;
(2) 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造成分包设备、机械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分包承担;
(4) 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责任与费用承担,双方另签补充协议约定。
工程停建或缓建
22.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及总包、分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分包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总包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业主应为分包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以完工程价款和赔偿分包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特别说明,由于工程停建或缓建业主不向总包支付由此造成的损失费用,总包亦无法向分包支付由此给分包造成的损失费用。
22.2由于总包、分包任何一方不能按所签合同履约,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争议的解决
23.1友好解决和仲裁
当双方在分包工程竣工前后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按协议条款商定方式解决。
23.2与主合同有关或由主合同引进的涉及或关于分包工程的争端。
在主合同竣工前后,如果在业主和总包之间产生任何争端,则总包应通知分包,要求提出总包合理要求的与上述争端有关的资料并出席有关会议。
通知和指示
根据分包合同条款向总包或分包发出的所有通知,以及发给分包的所有指示,均应通过邮件、电传或传真发至或送达总包或分包的协议条款中确定的地点或施工现场。



中国建筑**工程**
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

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

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

依照国家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和**八**集团《工程项目安全标准》,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包职责
总包方负责建立各分包方参加的安全生产组织保证体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布置、检查、评价、总结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实施奖罚。
总包方负责编制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分包方进入现场施工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总交底。
总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并对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并按分包作业区域划分分包文明施工责任区,保证现场文明施工。
总包方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现分包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总包方安全管理部门有权对分包方的作业区进行检查,对于重大隐患、严重违章有罚款权。
由总包方负责联系社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宜,统一协调对外关系。
由总包方协调各项公用安全设施及施工区域管理,减少交叉施工干扰。

第二条:分包方的职责
分包方承担工程项目,组织施工前必须向总包方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登记的资质证书和有效的《北京市施工企业(队)安全资格认可证》,否则不得承包工程。
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自身队伍安全管理机构,自觉遵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并认真执行以下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认证制度
A、分包方单位经理、主管生产的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及年审考核,并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格证》。
分包方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办《安全生产上岗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北京市有效证上岗作业。分包单位人员需变化时,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工人变换工种,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总包方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方在总包方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项目(或单项作业)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措施)经总包审批后方可实施,变更原方案必须重新保批。
依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分包方必须执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班、组长班前安全讲话制度。
分包方若使用总报或其他分包的安全设备,分包方必须按规定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需经总包方验收后,办理书面验收手续后,方可施工,验收手续建档存查。

全检查制度
分包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防护,接受总包方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检查和奖罚。
分包方必须自行建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并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检,班组自检,实施隐患整改消项制度。
分包方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执行,确保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的要求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工人按规定使用。
分包方按总包方提出的隐患,对照整改通知单及时按要求定人、定措施、定整改时间、按时整改。如不能按要求整改完毕,分包必须停工整改。否则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分包方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各种违章指挥,有权停止冒险作业,并有权向上级安全部门汇报。
分包方负责其施工区域的文明施工,对办公室、宿舍、食堂加强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
第三条:分包在施工期间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工具用量均由分包自备,如发生分包单位相互使用时,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出借物符合安全需要,借入方要进行必要的检验,借入方一经验收使用,则负责借入物的安全使用,损坏遗失赔偿等责任,在使用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非分包方设立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器材设备以及安全标致不得擅自拆毁、毁坏、改作别用或变更位置,因施工需要作相应变动的必须由总包协调和处理。
第五条:若分包在施工中与其他施工单位相遇或发生立体交叉作业,危及安全时,亦可委托总报协调处理,分包应自觉服从和配合甲方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六条:分包单位自备大型吊装设备,必须在市建委注册,经市劳动**检验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分包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等作业时须事先报总包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需在作业点的四周拉设警戒线、警戒牌和派专人落实监护,否则,总包有权制止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条: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必须使用明火、加热防冻措施,并指定专人值班。
**条:分包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不得随意向上(下)抛扔物件,不得随意挖掘打桩。如因分包的原因造成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损失,责任由分包承担,并负责全部损失费用。如遇到情况及时向总包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第九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后,如使用外地人员施工,应自觉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的在京施工证明,向市、区劳动**办理《做工证》和向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并向总包进行施工人员登记在册,办理《现场出入证》(分包承担成本费),严禁使用童工和未成年人。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工作时间和从事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后,分包单位要立即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总包报告,并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要作出记录或拍照。
第十一条:分包方要严格履行协议的内容,因疏于管理或制度措施不落实,导致的各种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伤亡指标由分包方承担。死亡、重伤事故的家属安抚及后事处理工作由死者、重伤所在单位负责,其费用由责任方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总包方要对安全管理纰漏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的分包单位进行严格处理,对问题严重,屡教不改,甚至不服从管理的分包,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十四条:本协议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协议自双方责任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中止后即告终止。
第十七条:本协议与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盖章)


责任(代表人):年月日


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











中国建筑**工程**
总、分包保卫工作协议书

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

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保卫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维护施工现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依据有关治安、消防、交通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政府令就本项工程施工生产中的保卫工作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包方的职责
(一)、总包方负责建立有各分包方参加的保卫工作组织保证体系,制定明确可行的保卫工作管理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保卫工作,实施奖罚。
(二)、总包方有权监督分包方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对教育结果进行评价。
(三)、总包方负责编制施工现场放火安全措施的消防保卫方案。
(四)、总包方负责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发挥分包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五)、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加强队伍建设,遵纪守法,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交通死亡事故,减少治安、火险隐患和交通违章。
(六)、总包方保卫部门应对分包方的作业区经常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严重违章要及时指出,下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进行处罚。
第二条:分包方的职责
分包方必须尊重并服从总包方的管理,按要求建立完善自身队伍的保卫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治保会,义务消防队,交通安全委员会。
分包方要落实保卫工作逐级责任制,分包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保卫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工作,配备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保卫工作,分包方区域内的保卫工作由分包方负责。]
分包方要对所管辖区域进行治安、防火检查,纠正违章行为。
分包方对自己队伍人员应进行经常性教育,加强工人的治安、消防意识。
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提出的要求,对存在疏漏的环节进行及时整改,如不按要求整改,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指挥决定,并应及时向总包方代表反映情况。
第三条:分包方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协议分包方职责组织施工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总包方有权加罚。
第四条:本协议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责任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分包合同中止后即告终止。
第七条:本协议与分包合同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中国建筑**工程**(北京)三分公司(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


分包方:**二**三公司安装分公司(盖章)


责任人(代表人):年月日













第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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