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开工日期:年月日
4.工程竣工日期:年月日
第二条合同承包范围
第三条承包方式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合同价款为:
第五条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2、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3、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联系电话:
4、乙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甲方代表批准的作业计划,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甲方责任:
1.工程开始施工前,甲方负责组织图纸技术交底,审查乙方的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确定修改范围。
2.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项。
第七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
2.负责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安全及工程保修责任。
3.乙方所供应材料,应保证材料符合设计质量要求。
4.明确工地负责人,并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及主要工种上岗证。
5.分包方须负责提供施工所用的所有材料,机具及随机所用的电线和配件,并保证所用机具性能良好,符合甲方的安全要求,ci形象要求及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6.遵守甲方现场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后勤卫生,环保,消防,保卫等方面的管理规定。违反规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工期延误:
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增加工作内容或重大设计变更。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面,或修改范围不能及时提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在上述情况发生后2天内,乙方就延误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2天内就工期延长给出书面答复。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
1.甲方可无条件终止合同而无需赔偿乙方任何损失。
第十条安全及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交底,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承包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护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对操作工人的安全生产负责。
3.乙方在施工中所用的全部机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和机具安全使用标准。若乙方违反操作规程或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各类机械设备及生产机具,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工期,质量约定:
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工程总价1%,作为拖期罚款。拖期罚款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的5%。
2.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于14日内,在无任何保修问题的情况下,退还5%保修金给乙方。
3.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完工,甲方支付合同价款95%给乙方,即:元。剩余5%即:元作为工程保修款,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完全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保修款将全额无息返还乙方;若在保修期内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则甲方有权扣取保修款。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起签定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工作内容,保修完成后即告终止。
第十四条重要事项:
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乙方聘任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任何形式的贿赂(包括馈赠、回扣及特别折扣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时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或赔偿。
2,若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贿要求,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甲方员工或受甲方委托对该房产进行资产管理的公司员工存在上述非法行为,则甲方将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双方的利益。仅为此目的且无论本合同是否另设通知条款定有其他通知方式,乙方方可以电邮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指定邮箱地址:
第十五条合同份数:
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分别保存。
2.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保存1份,乙方保存1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签:乙方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