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担保借贷合同
编号:
县
乡(镇)
合同编号
┌──────────────────────────────────┐
│经
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
│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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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贷款方按下列分期借款计划按时、按额向借款方提供
贷款│
│总额为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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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期 借 款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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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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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金额(大写)│利率%│ 用 途 │年│月│日│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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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贷款方如不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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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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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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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计算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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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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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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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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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划用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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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而延期、借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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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并告知担保人),经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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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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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不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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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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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内,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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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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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担保单位(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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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证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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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本协议书经借贷款双方和担保单位(或担保人)各方签字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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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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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款 方 │
贷 款 方 │ 借款方担保 │ 公证单位 ││
││借款单位(人):│贷款单位(人):│担保单位(人)│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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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